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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4)
www.110.com 2010-09-04 16:06

  三、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五)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1 .对下列各类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培训的机构给予培训经费和技能鉴定费全额补助:

  (1)对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行创业培训或职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培训;(2)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包括被征地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下同)进行市民教育和职业指导培训;(3)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进行各类技能培训。

  2 .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和1200元的培训补助。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助,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培训补助。

  3 .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凭《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费补贴。

  4 .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种按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的职业范围执行。

  5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一次性每人1500元的培训补贴。

  6 .建立完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对培训质量低、社会反映差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淘汰制。积极探索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来实施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的使用绩效。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企业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健全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六)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做到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和共享。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完善和规范网上招聘求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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