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原《工会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表述: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原《工会法》第十八条)。在实践中,我国的工会组织也积极争取在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享有较大的权利。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工会又具有集体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身份。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我国的工会既是一个“政治团体”,又是一个“职业团体”,成为了三头六臂的“多面手”。问题在于,作为政治团体,工会便游离于劳动关系之外,不仅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而且还被视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以企业与职工之间者的身份分担企业的部分管理职能。相反,从职业团体出发,工会只能被安排为劳动者向资方作斗争的工具,参加集体谈判,以提高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唯一要义。显而易见,上述两种角色的对立是难以调和的,共存于同一躯体之内,冲突将不可避免,而这正是我国工会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困惑,也就是 “工会工作难搞、工会干部难当、职工利益得不到维护、工会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的问题。
3.问题的解决
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历史及体制的原因,但我们对工会的两种角色未加区分和排列,一概等量齐观的做法应该是引发矛盾的症结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廓清工会的身份,以正本清源。具体来说,当前我国工会需要重新定位,尽量淡化政治团体的色彩,突出职业团体的特征,强调其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发挥平衡劳动关系的作用,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新《工会法》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将之具体化。这无疑是工会真实身份的一次回归,必将极大地促进工会基本作用的发挥。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工会法》也增加了一些关于工会在教育职工、参与管理职能方面的条款。因此,工会改革迈出的步伐还不够大,角色的回归还很不到位,这都有待于我们沿着既定的思路继续完善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早日回复其本来面目,以实现其与劳动法的协调互助,共同完成保护劳工、维护劳权的重任。
(二)工作的重心转移
角色的转换需要工作重心的转移来体现。对于我国工会来讲,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贯彻新《工会法》的精神,当前的工作重点应从参与国家管理、企业管理转移到作为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代表职工参加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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