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立法除了ILO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之外,还有另外几种形式,近几十年来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联合国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2)区域组织有关劳动问题的文件;(3)两国间有关劳动问题的双边条约。
三、 国际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ILO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最主要的渊源,所以主要介绍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权利方面。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等。(2)就业政策方面。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就业等。(3)工作条件方面。包括劳动者、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4)社会保障方面。包括各种综合标准,各种劳动津贴等。(5)制度方面。包括保障、工资支付保障等。(6)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等。(7)方面。包括劳动关系、集体协议、调节仲裁等。(8)劳动监督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等。
四、国际劳动法的效果
(一) 国际劳动法的积极作用
ILO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权威,是各会员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它对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和一致化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二战以后,极大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立法。由于公约和建议书具有良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国政府、雇主对劳动法更加重视,同时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各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改善了工人阶级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并且加强了对工人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正。
(二) 国际劳动法的局限性
国际劳动法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由于遵循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共同参加(比例为2:1:1)的“三方性”原则,ILO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过程中处处贯穿着阶级调和的精神,并且政府和雇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起支配作用,因此公约和建议书也不能真正反映工人阶级的要求。其次,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是最低劳动标准,各会员国的劳动法不能低于该标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有些标准对发达国家来说太低,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又太高,这ILO使处于两难境地。再次,基于种种原因公约和建议书不能得到会员国的普遍采纳。迄今为止ILO制定的近200个公约中,只有少数几个获得了100多个国家批准,多数公约只有半数左右或更少的国家批准,这实际上对国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造成了很的限制。最后,公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虽然ILO在章程中对公约的实施和处理程序都作了规定,但事实上很难严格执行,也很少有国家真正依章程办理。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ILO 的宗旨和原则无法得以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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