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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代会改革刍议(5)
www.110.com 2010-07-06 10:30

  劳资协议机构的参与,在美国称劳资委员会,是美国传统的工人参与管理活动的形式。它实际上只是一种咨询机构。设立的目标是帮助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效率及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多限于社会参与决定,而无经济参与决策权。其缺陷有:全美的劳资协议机构并没有法制化,靠公司章程规定,这也正是美国劳资委员会数量不算少,但得到的评价却不太高的原因。在经济不景气时才受到重视,一旦经济转向正常,该制度的发展便停滞不前。长期以来随经济形势的张驰而曲折发展,时起时落,即使在二战时期,全美也只有5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劳资委员会,而且真正在解决与生产经营有关问题方面发挥作用,也即享有经济参与决策权的仅占十分之一左右(注:参见:蒋一苇、黄绍辉,《企业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版,第38 页)。因此,美国的劳资委员会并没有解决美国职工的参与问题,在本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跌入低谷时,不得不寻求一种新的解决劳资关系的途径-职工持股制度。日本的劳资协议机构叫劳资协会,它是公司提案的一个场所,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有传统的人本管理思想,其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奉行凛议制(注:蒋一苇、黄绍辉将凛议制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是自下而上地对经营上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然后作出决定;二是在研究这些建议时,凡与职务有关的人员都要参加;三是提出建议时要按规定的书面格式与正式程序来整理记录和签字,以示严肃认真和受到重视。参见蒋一苇、黄绍辉编《企业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1版,第245—246页)和集团主义企管精神,经营者的民主参与意识较强,因而这一制度在日本效果较美国好。

  德国有关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的立法相当完备,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企业类型,而且参与内容也十分广泛,既有职工的社会参与决定,也有经济参与决策权。该制度在德国已实施20年,德国是二战之后西方世界中劳资关系处理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也有相当高的经济增长率,其中职工参与决策的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的成绩也为许多国家首肯,并成为仿效的楷模,70年代以来,奥地利、卢森堡等一些北欧国家也开始实行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工参与,但形式不一。德国的经营参与制也有其缺陷:法律所期待的共同参与只被有限地执行,在众多共同事务中,职工更加关心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和劳资利益冲突(注:(德)托马期·莱塞尔,《德国股份公司法的现实问题》,《法学家》1997.3,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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