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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代会改革刍议(6)
www.110.com 2010-07-06 10:30

  各国的职工参与制度给我们以下启示:第一,各国均依本国的国情、法律文化背景设置本国的职工参与模式;第二,三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使职工参与企业事务,培养职工与企业命运一体化的精神,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第三,各国只有给予职工有效的经济决策参与时,职工参与的机制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也只有强有力的完备的立法对职工参与加以规范时,职工参与才能普遍、健康、持续发展。中国设立职工参与制时,没有必要全盘照搬国外的某一模式,我国职代会历史悠久,立法上将其定位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国有企业已普遍设立,并广为社会和职工所接受,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参与制,为中国职工参与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面对我国职代会功能的弱化,我国应切实赋予职代会以经济参与决策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同时在立法上改善职代会的运行机制,使职代会在新的时期仍能成为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场所。

  三、我国职代会法律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完善

  重新审视职代会制度时,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使职工既可以参与企业管理与民主监督,又不妨碍厂长的正常生产决策,各个机构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高效的、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系统。

  (一)职代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

  职代会的权力范围各国法律的规定均有不同。如德国的《公司法》第111条赋予监事会一项重要的权利,“章程和监事会都可以规定,某种业务中只能在取得监督事会同意后才能执行”,监事会并不拥有业务执行权,但该条保证了董事会亦不可恣意妄为,不受控制地行使业务执行权,董事会须报请监事会同意的特定事项一般是(1 )“生产-市场-计划草案”;(2)设立或撤销下属公司;(3)重要生产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与转移;(4 )对相关公司采取的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对策;(5)买卖房地产;(6)指定公司全权代理等(注: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构造中的监事与监事会》,《商事法论集》(王保树主编)第1卷,第186页)。我国《企业法》第49条第1 款在企业经营方针、长远方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培训计划等方面规定了职代会有参与的权利。与德国监事会行使同意权的范围相比,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等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并未列举出来,实践中就有工厂被宣告破产当天职工才被告知的情形。其次,职代会对上述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参与显得非常被动,职代会对厂长提出的上述方案可以进行审议,但审议结果如何,从法律程序上讲,并不妨碍被审议的方案的贯彻实施。显而易见,职工在生产经营上的参与仅为知情权而已。厂长是唯一的决策者,职工的参与度取决于厂长个人的好恶,而职代会参与权限与厂长决策权限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职代会职权的落空便不难设想。这种设计有利于厂长生产经营意图的实施,可提高决策的效率,但不利于体现现代国有企业的多重利益的属性,也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厂长的权力过大,出现擅权行为,常有所闻厂长把职工排挤于生产经营决策之外,使职工在此领域的参与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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