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的调岗必须服从吗
小张近来心情郁闷,只因单位通知她要调动她的工作,从这个门店调至另一个门店。而小张则不想离开这个门店。因为这个门店设在一家大型超市内,有时购物等办些事挺方便的,但单位已决定的事情无法更改。
小张认为单位随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而且也没征得其同意,表示不愿去新门店工作。不久,便收到单位的通知书。小张不服,没几日,一张仲裁申请书就将单位告至卢湾区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小张认为变更工作地点应征得其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单位在庭审中答辩道,一日的上午,公司领导接到该店店长的电话,告知该店员工违反纪律,在去商场购物被发现,公司领导为慎重起见,便去核实情况。经多次调查核实,确认小张在工作时间去商场购物。于是公司领导便找小张谈话,小张对自己在工作时间办自己私事的行为有了认识,认可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便宣布了对小张的处理决定:口头教育批评,并调离该店去另一门店工作。小张接受了书面调离通知书,但数小时后,小张就反悔了,表示仍要留在该店工作。
十天后,公司得知小张未去新门店工作,就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去上班。但小张仍表示拒绝。公司根据《员工守则》对小张的行为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因此对小张提出要求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同意。
■
卢湾区仲裁委在庭审查实的基础上认为:小张在工作时间出去购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小张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也认可。公司《员工守则》第十二条中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私事的,惩戒的种类有降薪、降职(或调离原岗位)”。小张进公司时亦参加了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根据此情况,公司对小张作出调整岗位的处理并无不妥。小张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去新门店报到,也不告假。公司根据其行为作出解除合同的做法与法无悖。因此仲裁委对小张要求公司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难以支持。
■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可否调动小张的工作?在小张不去新岗位报到,又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上海市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说明当劳动者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如此,企业亦如此,大家如此,小家亦如此。
本案中,小张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小张也认可自己行为的过错,那就应服从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但是小张拿了岗位调离通知单,却迟迟不去报到,在这几天未去上班的时间里也不办任何手续,那显然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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