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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告”而损失律师费6000元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本报讯(杨克元)认为已付清电话费,却被网通公司以欠费告上法庭,为此沈女士共损失了上诉和起诉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补偿损失1000元,驳回沈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网通公司诉请要求沈女士支付电话费386.6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52.43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因沈女士未出庭而作出缺席判决,网通公司诉请获得支持。沈女士称自己已付清电话费而上诉,并委托律师代理。上诉期间,网通公司申请撤诉获准,并裁定撤销当时的民事判决。由于沈女士认为在诉讼期间损失了律师代理费且精神上受到打击,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网通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沈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律师代理费发票。沈女士认为,网通公司的行为属滥用诉权,导致本人正常有序的工作、生活被破坏,精神受到打击,还不得不付出诉讼成本。

  网通公司辩称,沈女士主张的律师费不实,律师费发票为事后补开,且该收费标准明显高出政府规定标准;公司在2008年6月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沈女士时,她确实存在欠款。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在沈女士提出上诉前,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公司也愿意对沈女士进行适当补偿,此时沈并无损失产生。她要求赔偿律师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书面道歉问题,在此前及本案中,公司已就此口头赔礼道歉。诉讼中,网通公司表示,考虑实际情况,自愿补偿1000元。

  法院认为,网通公司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仅引起上述诉讼开始,并不当然导致沈女士支出律师费用。现沈女士因网通公司的诉讼行为,索赔律师费用并要求赔礼道歉,该诉请并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考虑到网通公司在诉讼中表示自愿补偿1000元,对此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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