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女士:
我在2008年购买的期房,开发商是在2009年5月份交付的房屋,可是住了几个月以后,我发现房子阳台处的墙体出现了裂缝,我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尽快维修,同时希望开发商能给我一部分赔偿。开发商表示这种情况确实是他们的责任,但是必须找到当时的承建商才能维修,同时开发商可以与承建商协商要求给予赔偿,但如果承建商不同意,那么开发商也不能给予我赔偿,请问这种解释合理吗。
律师解答: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会产生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退房、一种是维修。温女士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应该首先经过相关机构鉴定,确认其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获得损失赔偿。在不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前提下,开发商承担的是维修义务。但是如果购房者坚决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可以以维修后房屋贬值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贬值的费用。
邱刚律师提醒,由于开发商与温女士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承建商与开发商之间是承包关系,温女士与承建商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开发商以找到承建商以后才能进行维修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要求承建商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温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立即维修,至于开发商与承建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另行解决,不能因此耽误了对温女士房屋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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