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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李爱河一审获刑三年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昨日上午,德化法院对泉州知名律师李爱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爱河犯介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

  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结束后,李爱河表示判得太重,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记者 吴毅君

  介绍贿赂罪

  成立

  昨日,在法庭上,法官对李爱河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对1993年至2008年间,李爱河先后介绍或受他人委托,向办理相关案件的三名法官黄某基、江某再和黄某忠行贿11次,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宣读。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李爱河为他人行贿提供渠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介绍他人贿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次数多,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伪证罪

  在此前的一审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李爱河为许某志传递非法得到的犯罪信息一案,被告人李爱河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李爱河只是一个小环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希望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河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律师期间,帮助、唆使、参加了犯罪嫌疑人伪造检举他人的线索材料,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对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不成立

  在李爱河一案中,让人最关注的一项指控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许某志一案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李爱河收受了许某志的朋友丁某为感谢其在该案中对许某志的帮助而送的港币2万元。之后检方认为,李爱河利用担任许某志辩护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当时李爱河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律师的活动是基于契约、合同关系,而不是职权。因此律师职业上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对律师的选择不是唯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律师,而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自主权,使得律师无法以辩护权作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去要求当事人,以达到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目的。

  法院认为,律师是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得偿,代理诉讼,属于劳务性行为,不具特殊性,辩护人基于委托合同,额外收取委托合同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经查实,在本案中,丁某所在的公司曾经在2008年8月份,聘请李爱河等其他两位律师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期为2008年8月份至2009年7月份。另外,在丁某送钱给李爱河之前,就曾邀请他去其公司为员工讲有关《合同法》的一些法律知识。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爱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李爱河被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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