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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假律师”何妨市场话事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摘要: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淘汰“假律师”这样的工作完全应该交给市场。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里,一个职业公民代理如果想长期生存下去,势必会对委托人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佳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委托人。反之,则自然会被这个市场所唾弃。

  尽“莞”谈(角度影响深度)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淘汰“假律师”这样的工作完全应该交给市场。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里,一个职业公民代理如果想长期生存下去,势必会对委托人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佳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委托人。反之,则自然会被这个市场所唾弃。

  目前,东莞活跃着为数不少的“假律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公民代理),现在,他们面临着即将被淘汰的前景。《南方都市报》报道,东莞两级法院对公民代理作出规定,要求普通公民代理案件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与委托人签订无偿代理协议,若与委托人非亲属关系,两年内代理案件不能超过三宗。

  我们知道,普通民众进行民事诉讼,常常在高额的律师费面前望而却步。要申请法律援助,也要面对苛刻的资格审查。“假律师”这种职业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假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司法救济不充分的产物。

  不可否认,这个群体良莠不齐,有些人确实是方便了普通民众打官司,但也存在一部分坑蒙拐骗的假律师(此处不需加引号)。而东莞法院出台此项规定的初衷,也是为了“打击那种哄骗当事人钱财的假律师”,“净化法律服务市场”。但实事求是地说,如果真要把这项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下来,不加引号的假律师固然被淘汰了,那些执业规范、便民利民的职业公民代理恐怕也要成为牺牲品。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就非常遗憾了。

  正如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所言,“民诉法里面从没有提到公民代理人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对于数量上没有限制,在收费问题上,法律也没有规定公民代理必须无偿。”东莞两级法院对公民代理作出的规定,于法无据,难免落人口实。退一步来说,就算找到了法理支持,禁止某些群体进行公民代理,这是一项行政命令,应该由行政机关(政府)来公布实施,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出台这样的规定,有越权之嫌。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淘汰“假律师”这样的工作完全应该交给市场。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里,一个职业公民代理如果想长期生存下去,势必会对委托人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取更佳的声誉,吸引更多的委托人。反之,他如果采取坑蒙拐骗的做法,则自然会被这个市场唾弃。

  这里可以举正反两个例子。东莞“假律师”谭英万因为打官司胜诉率高、收取费用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慢慢名声鹊起,成为东莞职业公民代理人中一个标志性人物,客源不断。而另一个“假律师”李晓梅则因为对委托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门庭冷落车马稀”,我相信,就算没有东莞法院的规定,她也难以在法律服务市场继续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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