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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死刑历经一审、二审,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杨明 | 北京报道

  换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后,北京律师张宇鹏再没接过死刑复核的案子。他正改行从事律师行业中的家庭、婚姻领域。

  这一切,与他在刑辩律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网站上留下的介绍相去甚远:毕业于公安类重点院校,曾在某市公安局工作过,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

  即便如此,他也不准备再走回头路了。

  只剩两篇小文章能证实他曾代理过死刑复核案件,都留在尚权所网站上。一篇讲述如何代为递交申请会见承办法官文件,张宇鹏将之归纳为“信访路”;另一篇讲死刑执行前后,被执行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文章开头,张宇鹏用三个词概述其撰文时的情绪:无奈、悲伤、愤怒。

  “最后一道屏障”的尴尬

  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张宇鹏原本可以将自己定位于从事死刑辩护,且专注于有“皇冠顶端”之称的死刑复核。不过,与多数新律师一样,他最终浅尝辄止。

  作为一项新业务,死刑复核似乎从诞生起,就天然属于资深律师。

  北京律师孙中伟告诉本刊记者,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80%由北京律师代理,但是在北京真正从事死刑复核的专业律师少之又少。

  “一年能接三至五件,或者死刑复核业务大约能占其收入一半的,才叫死刑复核专业律师。按照这个要求,全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也就不到10名。”孙中伟说。

  他是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据他说,他的律所,每年能接到死刑复核案件20件以上。

  作为“少杀”、“慎杀”政策的一部分,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经历漫长路程,最终于2007年元旦上收。然而,施行近三年,矛盾逐步凸显。由于死刑复核上收,各级法院院长会议、刑事审判人员轮训、各种刑事专业会议接连不断,死刑复核成为大专院校、司法机关实践、理论讨论的前沿,可是,折射在律师群体身后的,则是一片异样的沉默与冷清。

  实际上,此前律师制度改革也主要集中于解决刑辩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三难”,尽管收效甚微。

  而死刑复核律师无疑是死刑被告人制约法院死刑裁判的最后一道屏障,因为人命关天,公众有理由期待其权利会超越普通律师。

  在一个月前的一场公开讲座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司法体制改革走了十年,走的都是行政审批的道路,“真正的改革其实应该是用诉权(包括律师权利)制约裁判权”。

  学界也曾将防止类似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再现的希望,寄托于扩大刑辩律师权利上。

  然而,死刑历经一审、二审,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并不明确

  自从揽上“贵州师生三角恋命案”后,张远忠觉得自己彻底没有了安生日子。他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该案嫌犯孟超的死刑复核代理人。

  该案嫌犯孟超在2007年9月27日时还是一名高中生,刚过完18岁生日,却将同班同学何小厉杀死。起因是二者都与45岁的女班主任王某保持着情人关系。

  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上诉后,2008年11月7日,贵州省高院维持原判 ,移送最高院死刑复核。

  10月19日,本刊记者采访张远忠时,他听到一些传闻。有人说,当天孟超就要被执行,赶紧通知家属;有人说,现在还没有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再等等,不知道会出什么状况;还有人说,最高院极有可能要重新核准该案。

  张远忠很焦虑。按照死刑复核程序,最高院即使作出裁定书,也不会通知律师,现在究竟是什么结果,他也只能胡乱打一通电话。

  同样焦虑的还有孟超的父亲,他一直住在北京的亲戚家里,因为要“联络律师和跑动各种关系”。一旦当天核准,就意味着他无法赶上见儿子最后一面。

  无法及时获悉执行消息,通知家属,也是留在张宇鹏心中的一道“伤”。他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在死刑执行前的会见权,死刑执行前,倘若执行机关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到被执行人的亲属,对后者而言,完全无可奈何。

  因为没有程序上的明确规定,对于孟超究竟是生是死,张远忠无法给出任何倾向性的意见,“现在只能等待”。

  他向最高院递交过材料,不过,因为手中的案卷可能不齐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部分,并没能提出过多疑义。

  按照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无法从最高院拿到案卷。张远忠因而选择了向孟超的家属以及一审、二审律师要案卷。

  此前两年,辩护律师认为孟超“以往经历良好、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赔偿,有免于死刑的酌定情节”,但这些都没能影响死刑判决。

  而受害人母亲听说40万的赔偿会成为孟超的酌定量刑情节,更是直接回绝:“我一分钱也不要,我就要他死!”“孟超案”因而走入死刑复核程序。

  张远忠找来目前最有名的刑事法学家就该案发表意见,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都认为该案不应当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好像也没有其他办法。

  这场“战役”因而更像是民意较量。张远忠甚至找到2007年案发不久搜狐网的民意调查,当时几万人次的参与者中,95%反对适用死刑。张远忠为民调结果做了公证,分别寄给了最高院院长、副院长和承办法官。

  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是“江西打黑第一案”主犯刘世波的死刑复核代理人,她认为,要了解案件,就必须阅完全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因此她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不过,常铮得到的回复是,“根据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是代为申诉人,最高人民法院不安排律师会见,阅卷问题律师自行解决,死刑复核的结果也不送达律师。”

  “你怎么会知道我的电话”

  因为程序不明、无处下手,在接连两个死刑案件被核准后,张宇鹏开始无法忍受死刑复核给自己带来的煎熬:一面是人命关天,家属眼中充满期待;一面是程序不规范,连见承办法官一面都非常难。

  “被告人家属想见承办法官就更难,只能走上访程序。”孙中伟说。

  尚权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显示,“律师无从知道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从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哪位法官是该案承办法官。”

  连续做了三年死刑复核业务后,孙中伟觉得自己摸到了一些门道:比如,去最高院提交证据时,签收单上总会有个签名,虽然无法确定签收者是书记员还是承办法官,但有了这个线索,总能再通过关系去问办公室电话。

  他说这是无奈之举。多数情况下,律师只能通过信函或者电话咨询的方式,询问谁是承办法官,前者根本不提供任何回复,后者的回答通常是“不方便讲”或者“不允许对外透露”。

  北京一位年轻律师告诉记者,他也曾通过同学关系问到过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打通电话后,刚说明自己是案件代理人,这位法官就反问:“你怎么会知道我的电话?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知道的。”

  实际上,要找到承办法官有正常程序可循。张远忠告诉记者,正常程序不是打电话,也不是邮寄信件,而是去最高院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排队、领号、等通知。

  最高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位于安定门,每周周三、六、日不接待信访,其他时间,死刑复核律师可以“夹杂在众多上访者中间排队递交约见法官、递交法律文件、证据的申请”。

  张宇鹏做的最后一次死刑复核约见登记是在今年2月,来回跑了三趟,终于听到接待窗口喊自己的名字,兴冲冲跑去,“法警告知刑五庭的法官都出差了,没人接待,让改天再来。”这个案子,他一直做到结案也没见上承办法官。

  因为每个人每月只能登记约见一次,交好材料后,律师一般都会非常耐心地在接待室门口等待“通知”。这种非常原始的“通知”方式,有律师戏谑为“通讯基本靠吼”,“吼你名字的时候,你可千万得在,否则,一个月的努力就白费了。”

  而今,对于个别案件,孙中伟已经能够避开正常程序,通过内勤直接找到案子的承办法官。“这也不是违法的事,法律上没有规定可以直接约见法官,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孙中伟说。

  “看不见、摸不着”

  每年都会有新律师试图涉足死刑复核业务,却都不约而同地退出。

  孙中伟的助理李建华刚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不久,她说,她的同门师兄多数已远离这个领域,除了部分因为死刑复核权上收,考中最高人民法院专事死刑复核的公务员。

  这个领域显得相当混乱:新律师完全摸不清深浅,有劲使不上;资历深、有“关系”的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又不愿意接死刑复核案件,因为经历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很可能已经付不起律师费。

  孙中伟告诉本刊记者,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大律师收费常常不下百万,而新律师一两万甚至几千元也敢接,“实际上什么事都做不了”。

  在北京律师界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名房地产商专门给自己备了张信用卡,里边存好了五六千万人民币,“万一出了事,找有关系的律师把自己捞出去”。

  法律上除了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没有其他相关规定。“人情世故也许更重要。”一位律师说。

  张远忠律师认为:“程序越规范清楚,对新律师而言就越好操作,因为除了程序,他不需要去考虑复杂的人际因素;相反,程序越是不规范,就越是需要考虑人际关系因素,这无形中给新律师抬高了门槛。”

  对于程序不规范的担忧,在死刑复核上收最高院之前就有学者提出。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的一次“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研讨会上,陈瑞华教授认为:“死刑复核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然而,死刑复核上收三年后,给张远忠的感觉仍是,这个程序让人“看不见、摸不着”。

  一位全程接触死刑复核程序立法的权威专家告诉本刊记者,这种现象极不正常。他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期待能参与死刑复核,希望变为三审,而这个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反对声音。

  这位专家认为,既然是死刑复核,就应当给被告人一个告诉法官他不该杀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但现在程序因上述争论而一直未能明确,律师难免被晾在一边。

  “枪下留人”艰难推进

  地方政法委给中央写报告,认为最高院应该核准这个死刑案;而最高院也给中央写了报告,说明了不核准的原因。最终死刑未被核准。省里给被害人家属在省会城市安排了就业和住房,又给了补助,事情才告平息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米艾尼 |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大法官,用“痛并快乐着”来形容死刑复核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的感受。

  两周前,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次讲座上,张军说,在这三年里,我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

  1993年10月的一天,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书面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保留最高院行使。”今年已经80多岁的陈光中对《瞭望东方周刊》回忆说。

  一年后,他与28名专家学者提交了修改草案。但是,当时因为“严打”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判死刑,高级法院二审判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严打”开始后,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

  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的意义,因此受到了质疑。据陈光中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总数的80%以上。

  严打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确实降低了犯罪率,但也屡受质疑。2007年,死刑复核权重归最高院,运行至今已近三年。

  “枪下留人”不容易

  法官难当,是张军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近三年实践里,最深切的感受。

  他举了一个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

  案情很简单,一对青年男女,男孩喜欢女孩,女孩不同意,于是男孩就把女孩捅死了。

  地方法院二审判了男孩死刑,交到最高院,“我们当时觉得不应该杀,就让地方高院和中院帮着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地方表示工作难做,最高院决定由一名副庭长带队,亲自到被害人家去做工作,但被害人父母还是坚持要求判男孩死刑。

  后来他们又找到村主任和村委会征求意见,村主任说,都是孩子,已经死了一个,再杀一个太可惜,过去讲杀人偿命,现在不是讲和谐了么。

  最高院最终决定,不核准死刑。

  “虽然受害人父母坚持,但是有社会基础,所以改判了,这就实现了积极的案结事了。”张军说。

  他在讲座中表示,当前我们国家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司法权威还不够高,在这个时候,即使是一些正确的裁判也可能遭到社会的质疑。所以判处死刑的案子,必须高度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枪下留人”之所以难以被人们接受,还有观念上的原因。“我们国家几千年的传统思想是杀人偿命,所以在刑法上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一下子不太容易接受。”陈光中说。

  他说,法官也存在着一些老旧观念,比如宁重勿轻。在我国,重刑观念由来已久,而近些年来,司法的重心更偏向于预防犯罪。

  张军也称,过去只要法院提出一些从轻的主张,社会上甚至司法机关内部都会有批评之声,现在这种声音逐渐没有了,这是一个过程。

  在死刑复核收归最高院以后,为了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联系与合作更加密切,“但是矛盾也是有的,主要是一旦死刑不被核准,地方法院要做当事人的工作,这确实也有很大难度。”陈光中说。

  在讲座中,张军也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死刑复核的案子,最高院认为不应该核准死刑,要发回当地法院改判。但当事人闹得太厉害,省、市、县三级法院和地方政法委轮番上阵,仍然做不通当事人的工作。

  后来地方政法委给中央写报告,认为最高院应该核准这个死刑案;而最高院也给中央写了报告,说明了不核准的原因。

  最后,案子还是改判了。省里给被害人家属在省会城市安排了就业和住房,又给了补助,事情才告平息。

  “如今我们国家社会矛盾和各类案件高发,刑事犯罪只靠打击远远不够,法官必须尽全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我认为作为上级法院法官,要促进积极的案结事了,不能消极。你不判死刑被害人就会闹,判了死刑就没人闹了,但这是消极的处理方法。只要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就要争取不判死刑,同时努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这个裁判。这才是积极的处理方法。”张军表示。

  “花钱减刑”的争论

  在死刑案里,关于赔偿和量刑的关系,学界曾有一些争论。

  张军的看法是,应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力度,尽量先做好赔偿方面的工作,达成协议,然后根据情况适用刑法。

  “这在刑法里,叫做刑事和解。”陈光中说,社会上有些人曾质疑这种和解程序,说这是花钱减刑,但他认为,法律的公正是心里的天平,不是实际上的天平,应该从实际出发,为被害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和救助。

  张军说,很多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有赔偿意愿的,赔偿较好则从轻处罚。我国的刑法也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判决,而危害程度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的。比如一个人被打残,但可获赔50万,后半生有了依靠,社会危害实际上就减轻了。

  陈光中的理解是,在死刑案件中,只是在一些可杀可不杀的案子里,才牵扯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问题。而且在刑事和解中,有时也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有其他方式,如认罪、为被害人家属提供劳动服务等。最终目的是在不杀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不申诉,案结事了。

  而张军认为,更重要的责任在于法官。法官在裁判中要更充分地说明理由,让当事人信服,这需要艺术和水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要对双方的心态和经济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现在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有一些是混乱的,死亡应该赔多少,重伤应该赔多少,要有个标准,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实事求是。”张军表示。

  “死刑复核是死刑的最后审判程序,一定要让辩护律师介入,因此,应该实现这方面的法律援助。当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允许参加。”陈光中说,这两年,他一直在为此事呼吁。

  公众和媒体都要争取

  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孙伟铭究竟该杀还是不该杀,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争论。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舆论引导民意的成功案例。”张军说 。

  他在讲座中说,当时一审结束后,媒体和公众压倒性的意见是赞同死刑。但专家论证后认为,应该由死刑改为无期。而对于这样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案子, 必须做好媒体和民众的工作,否则社会舆论压力太大。

  为了做好舆论的引导,法院和孙伟铭的律师谈,让孙伟铭当庭认罪,作出忏悔,求得公众理解与同情,然后再通过律师向社会介绍孙伟铭的家庭情况。舆论的方向果然慢慢转化,改判无期也得到了认可。

  “我们主张做到能动执法,公众和媒体都要争取。”张军说,“判案要看社会效果,要重视民意,但民意是需要引导的。我们的司法裁判现在确实受媒体影响,这种影响既是被动的,也是主动的,要看法官的艺术,他们需要对社情民意有很好的了解。”

  同时,张军也表示,近些年,他们一直主张法院最大限度地避免让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在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院后,到底有多少死刑案最终未被核准,这个数字尚未公开。据陈光中猜测,“枪下留人”的案子应该不少于三分之一。

  他表示,希望最高院积极准备、创造条件、每年能够公开死刑复核案的数字和具体情况。“死刑案例数字和案情的公开,是公民对审判的知情权之一,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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