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五公开”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中国法院网讯 为构建法官与律师健康规范、公开透明的关系,维护当事人利益,河南省夏邑县法院遵循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借鉴外地法院好的做法,出台了“五公开”举措,筑起了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安全保障。
该院将全院所有审判人员与在当地执业的律师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在监察室备案登记,并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当事人公开。将法官与律师的业内外交往行为置于法院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之下,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
该院及时向当事发送“诉讼指南”,其中就包括“何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回避",当事人可根据其内容,对照该院公示的法官与律师关系登记内容,在立案时即提出回避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如需对个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等情况进行沟通,需到监察室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会见。由监察室负责安排会见时间和地点,并由监察室指定人员陪同会见。
因案件审理执行需要,确需由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同行的,法官在出行前必须向监察室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出行;出差单位自愿交纳的出差费用,报监察室把关并交院财务室保管,承办人至财务室办理借支手续。但在外出过程中食、宿、行必须分开结算;返程后要填写廉洁情况表,报监察室备案。
该院依据外出办案的登记备案资料,要求监察室做好跟踪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走访申请外出单位及同行当事人,听取反馈意见;对申请外出单位及当事人反映法官与同行律师在出差过程中有不正常关系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追查责任,并及时向律师所在单位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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