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第十章规定让与担保权。第408条规定让与担保权的定义:“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第409条规定:“凡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以设定让与担保。”按照第410条的规定,设立让与担保权,应当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让与担保合同。以动产设定让与担保权,应当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移转财产所有权;以不动产设定让与担保物,应当就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进行登记;以权利设定让与担保权,应当依各种权利的转让方式完成权利的移转,有权利凭证的,应当将权利凭证交付让与担保权人占有。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应当登记,让与担保权自登记之日设定。第411条规定,登记包括通知登记和设定合同登记两种形式,由当事人选择。第416条规定,债务人于受担保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让与担保权人可以实行让与担保权;无论以何种方式实行让与担保权,让与担保权人均应履行清算义务。
结语
物权法草案完成后将提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经过修改定稿后正式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进入立法程序。考虑到中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不承认物权概念和各项物权制度,人民对于物权法缺乏了解。且物权法涉及若干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修改、变更。因此,可以预见物权法草案要最后通过成为法律,还须立法、实务和学术界付出巨大的努力。
[1]唐德华:《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2]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第一个措施,是“搞活流通”。
[3] 1993年10月,立法机关委托民法学者提出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从1994年1月正式开始起草统一合同法草案。1998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统一合同法。
[4]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9位成员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员王家福、梁慧星;北京大学民法教授魏振瀛;清华大学商法教授王保树;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授王利明;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审判庭副庭长、退休法官费宗礻韦;法制工作委员会原民法室副主任、退休干部肖峋、原经济法室主任、退休干部魏耀荣。
[5]鉴于王利明教授关于立法方案中的用益物权、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有不同意见,因此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就这几部分提出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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