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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16:25

  5.行政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不具有立法的性质。但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行政规章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有关物权的行政规章有: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7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1.因经济体制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上述法律法规大多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因旧的经济体制刚开始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确立,难免在法律精神和制度上反映和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和要求。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此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2.因立法体制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受行政体制的制约,除宪法、民法通则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这就难免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原因也在此。

  3.因民法理论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4.因立法指导思想的原因发生的缺点

  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最根本的和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例如,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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