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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6)
www.110.com 2010-07-12 14:00

    第(五)种作法通过对前四种作法的分析,不言而喻是正确的。按这种方法处理这类案件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从程序上理顺了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既做到了实体合法也保证了程序合法,同时还能够充分保障被害人即原告的权利。因此,笔者赞同这种作法。

    三、对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正确处理的建议

    笔者建议司法实践中,在立案阶段如果遇上第(一)种作法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来起诉,负责立案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他们将诉状修改正确后予以立案。在案件审理阶段,审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前述的第(二)、(三)、(四)种作法的情况,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追加应承担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监护人为被告;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加应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确保既做到实体合法也做到程序合法,并充分保障被害人即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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