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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审判长停职培训行政记过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法官依据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判案》追踪

  据新华社电《通则》总共才156条,宁乡县法院的法官竟援引“《民法通则》第159条”判了案。昨日宁乡县法院宣布,给予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所有法院当事人以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等处分。

  2005年,宁乡县茶农童甫明与当地大屯营乡天井茶场发生合同纠纷。宁乡法院2006年判决此案时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在受到原告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和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1日至2日,宁乡法院查明此案系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原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打印成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法院决定对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追溯问责,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同时诚恳接受各方监督和批评。

  昨日,宁乡县法院召开“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司法责任”整顿大会,法院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宁乡县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对当年负责此案的审判长蔡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即待岗学习,接受业务再培训)、行政记过处分;对此案书记员廖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警告处分;对此案另2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喻某某、欧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宁乡法院党组认为,误引法律条文判决虽缘于打印校稿疏忽,但主审法官应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悉,宁乡法院在处分当事人的同时,已经制订了一个整改方案,发动全院自查近五年的裁判文书,发现并依法纠正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在内的所有“瑕疵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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