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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庆维权的民事诉状(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方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理应健全法制,带头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堂堂的法人单位竟知法犯法,任意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以致俺西门庆在寿终正寝几百年后还不得安宁,又陷入民众口诛笔伐的汪洋大海,再次成了过街老鼠——这将影响在地狱的继续改造,让俺永无出头之日了呀!

  也许被告会说,“西门庆”留的只是丑相、臭名和骂名,岂有“侵害”之说?既然如此,被告为何还要如蝇逐臭,变着法儿从俺身上谋利?再说了,《民法通则》中并未对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划分善恶、美丑,也没有说哪些权利可以侵害吧?有鉴于此,原告再次重申:要求司法机构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冥币100亿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冥币5000万元;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并在正式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一切影响。

  具状人:西门庆 庚寅年四月初四

  柳 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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