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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冻死后同事被判赔续(3)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判决理由 护送是好心 同时也是义务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浦口法院法官陈飚昨日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陈飚告诉记者,檀先生和死者朱培训在此事件中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判决檀先生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陈飚就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举了3个关键词:“帮忙”、“承诺”和“义务”。他说,这起案件不是简单的同事聚会,酒喝多了导致悲剧发生。起因是檀先生请死者朱培训“帮忙”看房,他在这起帮忙事件中可以说是一个受益人,于是他请客,是这场酒宴的发起人;其次,檀先生在与朱培训的妻子张传梅通话时说马上喊车子将朱送回家,这可以视作一个“承诺”。众所周知,尽管醉酒的成年人仍具有,但醉酒者,特别是像朱培训这样的严重醉酒者,其思维和行为的能力是大打折扣的。檀先生承诺了朱培训的妻子,要将他送回家,就具有一定的“义务”把朱培训安全地送到家中。檀先生尽管也履行了部分义务,将朱培训送到离家不远的巷口,但却未能将其送到家中,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起事件中,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檀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朱培训的死亡,其本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对饮酒的危害应该是清楚的,对自己的死亡要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同时,不可否认檀先生送人的行为是出于好心,但是这个好心还建立在一定义务基础之上,但是他没有能完全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既考虑到朱培训死亡事件中自己该承担主要责任,又考虑到檀先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于是判决檀先生赔偿死者20%的损失,这个判决既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也是对过量饮酒人的一种告诫。

  昨日,南京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浦口法院按照程序将在12月23日之前,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目前案件还未到中院。南京中院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件的反应,案件到中院后将公开开庭审理,全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从而依法判决。

  多说1句

  朋友聚会,本是乐事一桩,结果却以这样的悲剧结尾,真叫人唏嘘。朱培训的死亡,对他的家人来说是莫大的悲剧,对被告檀先生来说又何尝不是?檀先生请客吃饭,绝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事实上,当晚,他也冒雨将朱培训送到家门口的小巷了,将心比心,我们大部分人大概也只能做到这样——这样并不是因为不关心,而是根本不会预料到会出事。差这么一小步,没什么不妥,可要真出了事,再用法律来条分缕析,差一小步也是责任啊。又到年底了,节日多,聚会也多,真诚提醒大家聚会莫贪杯,因为酒多易出事;如果一不小心喝多了,彼此多关照,宁可多想一点,多走几步,千万别因大意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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