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的袁某和朋友楼某合伙经商多年,1997年11月在杭州的一次公开拍卖会上,两人合作,经过激烈的角逐,以108万元的价格中标,买下了绍兴某公司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浙江省公证处对此次拍卖出具了拍卖公证书,确认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十年后即2007年的一天,法院一纸判决确认该拍卖无效。一百多万元拍下的厂房和土地,并已辛辛苦苦经营了十几年,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袁某和朋友楼某中标的土地所属公司因检察机关侦查一起刑事案件的需要被查封,后因追赃需要,该公司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检察机关委托拍卖。中买者便是袁某和楼某,中买后两人将厂房和土地用于经营使用。
然而,就在2005年7月,原来那家公司的投资人设立了清算委员会,该清算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拍卖无效。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查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以侦查案件需要追赃为由将原公司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确认拍卖行为无效。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袁某和楼某心中十分焦急,心想自己当初是通过合法的程序中买的,而且厂房和土地也已使用十多年,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呢?于是,二人想到找当地的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对他们的申诉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还专程赴杭州调查取证。由于拍卖的事情距离现在时间较长,调查取证的过程异常艰难。经过多方调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准确的,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杭州某拍卖行的拍卖行为系受检察机关的委托所为,检察机关以侦查刑事案件需追赃为由委托杭州某拍卖行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上的任意拍卖,而属于司法工作的延伸,其行使公权力是否合法的判断不应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评判,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
目前,本案经过再审,原判决已被撤销。袁某和楼某得到原判决被撤销的消息后激动不已,很感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在紧要关头帮助他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绝望中挽回了损失,保住了上百万元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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