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领导讲新法
马继远
近几年来,各地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各级政府大都推行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这一做法不但有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也像“火车头”似的,为普通公务员学法用法起到了带头作用。作为所在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人,我具体承担了为领导介绍新法的任务,从而得以充分体会到为领导普法的自豪与喜悦。
记得是2007年4月,当时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找我谈话,要求我以后在每次政府常务会议开始时,利用一二十分钟的时间,为领导们介绍一部新法。接到这个任务,我心里有点忐忑。毕竟大学毕业已有近8年光景,法律法规只是在工作需要时翻一翻,现在,却要为领导们介绍新法,而且面对的还是自己的上司,我着实有些为难。可领导交办的任务又不能不落实,于是我只好硬着头皮去做准备了。
我为领导们介绍的第一部新法是当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这部法律影响很大,当时报纸、杂志和网络都在铺天盖地地宣传介绍。为了讲好第一课,我下了很大功夫,重新系统学习了大学时教材中的物权知识,阅读法律条文也不下10遍,还从报纸网络上找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钉子户”事件等典型案例,同时为领导们精心准备了简练的介绍提纲。
在正式为领导介绍新法的前几天,我对自己完成这项工作的心态做了调整。一再告诫自己,这绝对不是同事们开玩笑所称的“给领导当老师”,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宣传法律、普及法律。作为一名政府公务人员,学习、宣传和使用法律是义不容辞的职责,自己在介绍新法时一定要做到不卑不亢、谦虚大方。另外,领导更多的是要通过学习确立依法办事的意识,而不是具体操作法律事务,因此给领导介绍的内容也要围绕法律的主要原则和精神来进行,除了一些重点条款,不要为领导介绍过多的法律细节知识。
在稍后几天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上,新法介绍作为第一项议程登场。领导们都非常客气,静静地认真地听讲。在我介绍到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时,政府主要领导还发问了一个与民营企业家“原罪”有关的问题。由于之前看到过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我简单阐述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在介绍结束后,领导们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又进行了讨论,一位领导还问及“征收”与“征用”的区分,以及物权法实施后土地征用的问题,我也比较客观地讲述了自己的观点,一些领导对我的答复予以首肯。在进入会议下一个议程时,我才发现新法介绍与讨论竟然用了半个多小时。应该说,除了时间上超过领导设定的20分钟上限外,我的第一次新法介绍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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