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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立法应公开听证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挂出消息,公开征求《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意见,时间为11月18日至12月7日。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显示,在北京3200余个住宅区中仅有574个成立了业委会,其中因物业公司不配合导致形同虚设的,不在少数。可以说,物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与前期物业公司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已成为小区的混乱之源。这次立法,应该是为解决混乱提供根本之道,但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立法过程,草案都有值得商榷处。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开篇明义:“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这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思路,值得考量。

  合情合理的善法,应该是保护权利主体,明确权利主体的权利界限与实现途径。现实中,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业主群体,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因此需要切实保护的,是业主群体的利益。而且,物业管理的资格主体是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只是全体业主依据《合同法》聘请的服务提供者,其合法权益,自然应由《合同法》保护。

  正是由于立法目的不明,导致涉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物业交接不顺利时,草案没站在业主利益的角度,设计可行的交接处理办法。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合同关系,如何协商?协商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开篇所言的“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吗?如此立法,是将基于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社会化、道德化,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权威。要知道,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本身就是违反和合同法的行为。草案中的处理措施,对拒不撤离的物业企业,则过于轻松———“三万元罚款”,何况不是必须处罚。

  建议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修改,以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企业以真正的威慑。不如此严厉,不足以保护《物权法》确立的业主共同权利的真正实施,不足以维护因《合同法》确立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关系的严肃性。

  作为涉及普遍民生的立法工作,应广泛听取直接利益人的声音,听取社会的声音。所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建议通过媒体进一步公开,适当延长意见征集期。同时,北京市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应借鉴今年山东、天津、重庆等地物业管理立法的经验,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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