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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在日本离婚后的6个月内不能再次结婚 对日本《》中“待婚期”条款不满———

  继拟立法废止“夫妇同姓”之后,日本《民法》中的另一项有关女性离婚后须经过6个月“待婚期”方可再婚的条款也面临挑战。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一名在日中国女性任秀琴因“待婚期”无法与未婚夫结婚,已向法院状告日本法务大臣千叶景子,要求对方撤销将其遣返回国的命令。

  ■女性须待婚半年才可再婚

  据了解,日本目前实施的《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在离婚之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结婚。”也就是说,女性离婚后,如果要再结婚的话,需要经过180天也就是半年的“待婚期”。所有在日女性只要其配偶是日本人,就必须遵守此项规定,但对日本男性却没有“待婚期”的要求。

  ■因“待婚期”无法与未婚夫再婚

  据报道,2006年12月,任秀琴在中国福清的家乡与日本男性高田宪一“相亲”后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5月,任秀琴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来到日本德岛县德岛市。3个月后,她由于无法忍受日本丈夫的专横而离家到外面打工,进而结识了日本厨师栗饭原正则,不久两人过起了“半同居”的生活。2008年5月,当任秀琴的签证到期需要更换的时候,当地入管局发现她与丈夫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婚姻关系,因此做出了拒签的决定。2009年5月,任秀琴与前夫离婚,但由于“待婚期”的规定,她无法与未婚夫办理结婚手续,也就无法继续取得签证。

  ■“非法滞留”被关押

  2009年9月8日,任秀琴因“非法滞留”被高松入管局带走,后来转送到西日本入国管理收容中心关押。无奈之下,任秀琴委托日本律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直接状告日本法务大臣千叶景子,要求法院判决改变以其名义发出的遣返任秀琴回国的“命令”。

  ■“待婚期”是为了子女认定父亲

  任秀琴的起诉使“待婚期”在日本再次受到关注。记者了解到,日本之所以存在女性“待婚期”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防止女性在这段时间里生育的子女不能认定父亲,即无法判断是和前夫生育的子女还是和现任丈夫生育的子女。相应地日本法律也规定,妻子在结婚期间怀孕的孩子,推断为丈夫的孩子;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以后或者离婚之日起300日以内出生的孩子,推断结婚期间怀孕。因此,离婚时怀孕的女性,在生下孩子后可以不受“待婚期”的限制而立即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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