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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屡遭天津市民状告(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孙金刚律师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人为商品做广告挣钱无可厚非,只要他们不是昧着良心说假话,都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关键是有些名人为了多挣代言费,完全按照商家的“剧本”说话,把代言的产品夸得天花乱坠,名人效应有着强烈的辐射力,自然会严重误导消费者。他奉劝这些明星,别因小利而忘了大义,丢掉自己在大众面前的信誉。

  行通律师事务所郭明:代言明星担责领域有局限

  关于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很明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单纯经营者责任,到《广告法》的虚假广告单位责任,直至《食品安全法》的虚假广告个人责任,可以看到,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是日益完善的,此举势必促进明星代言行为的规范化。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食品安全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仅仅是食品领域。近来,最高人院司法解释传递出一个立法动态,明星代言药品如果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将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高度上,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奇迹律师事务所王效:《广告法》管不了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目前愈演愈烈,做代言人的收入也非常高,却鲜有人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法律的缺失。

  我国现行《广告法》明确规定适用的主体仅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明星代言广告内容的主体——明星并非《广告法》的调整主体,不能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时,不能根据《广告法》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明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特别法(《广告法》)支持下的一般法(《民法通则》)难以对此有详尽的规定,这充分暴露了《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很多明星的言行不慎和随意代言,也给法律实施带来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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