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话把引诱人受骗上当并从中获利的人叫做“托儿”。卖布有“布托儿”,卖鞋有“鞋托儿”,卖房有“房托儿”,看病会遇上“医托儿”,求学会碰到“学托儿”……这么说吧,360行,行行都出“托儿”。现在人们普遍关注的名人代言问题,说白了,就是名人为“托儿”,或名人“托儿化”问题。
日前刚刚闭幕的第16届中国国际广告节,专门开设“品牌代言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从论坛通报的一个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名人“托儿化”的严重程度:某名人曾为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等10种产品代言,而这10种产品的广告无一例外均不符合相关广告法规,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甚至是物质、精神和身体的损害。
名人代言“托儿化”严重,虽早已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但由于人们对名人代言的社会属性及法律性质的认识难以统一,因此至今仍存许多争议,相应的有效干预和规制机制亦未建立。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代言广告的名人身处法律法规的“无责特区”,即使代言广告的商家都出了质量安全问题,他们也不会为此付出代价。近些年不断爆出“代言门”事件,但人们只看到一个不了了之的无奈结果。这样的事情见多了,不仅舆论感到很无力,连相关部门“不准名人代言问题产品”的三令五申都不起作用了。
其实,关于名人代言法律属性的问题,再争议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它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名人代言担不担责,只要搞清楚这种行为是不是一种“托儿”的行为,就行了。如前文所说,“引诱人受骗上当并从中获利”这是一切“托儿”的属性,也是确定“托儿”的标准。名人代言虚假商业广告,其“托儿性”在于,不管他知不知该广告是否虚假,造成“引诱人受骗上当”的事实已经形成,同时,这种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有不菲的广告费,“获利”目的确切。如果用法律术语表述,即为,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代言人也就成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不考虑经济因素,名人代言行为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其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名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很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其所代言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都要求法律对这种“放大效应”进行规范和限制,否则“托儿”就很容易产生;另一方面,从代言人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履行其必要的诚信义务,还应当遵循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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