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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车祸死亡,为何不能获赔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均是退休职工。半年前,我们的独女(33岁)因车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查阅婚姻法得知,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我们的女儿已死,已无法尽此义务,于是我们提起诉讼,要求车祸肇事方赔偿我们今后的生活费用。但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以我们有高额退休工资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 江妃江妃读者:

  尽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受害人伤亡造成被扶养人生活供给受到损失的,应由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你们却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为你们并不是受害人的扶养对象。

  根据《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即成年人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的法定条件为:一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二是该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这两方面缺一不可。虽然女儿对你们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你们因年老也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你们均有固定的退休收入来源,该收入能够满足你们日常生活所需,并不需要依赖女儿的生前供给,甚至还超出了人均消费性支出,故你们不属于受害人的扶养对象,也就不能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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