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村张某夫妇在镇上开了一家木材收购店。今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邻村的夏某用机动三轮车拉了7根大小不等的桐木到他的厂里出售,张某按市场价付给夏某2640元。时隔3天,镇派出所干警找到张某,告知张某出售的9根桐木是夏某盗窃所得,要依法追缴退还失主。张某认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而且已按市场价购买,属于善意取得,这7根桐木应归其所有,不同意退还失主。后派出所干警依法强制予以追缴。
【问题】
张某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赃物要不要退还失主?
【解答】
张某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赃物要不要退还失主的问题,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从你的来信中得知,张某在不知道实情的情况下收购了夏某盗窃的木材,且按市场价支付了货款,属于上的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其次,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由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赃款赃物的追缴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公安机关追缴张某收购的木材,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由夏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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