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收了聘金 婚事未成得返还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儿子谈恋爱 妈妈给准儿媳2万元 后两人分手 法官指出———

  ●基本案情

  聂玲与李大妈的儿子刘洪确立了恋爱关系。一次,李大妈前去拜访聂玲的父母,当场给了聂玲2万元现金。

  不过没多久,刘洪向聂玲提出分手。此后,李大妈多次向聂玲追要此款,均遭拒绝。李大妈还就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结果调解未果。

  李大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聂玲返还2万元。

  聂玲则认为,这2万元属于一般赠与,并非彩礼,而且这2万元在她与刘洪的交往中已经花光了。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聂玲一次性返还李大妈2万元。

  ●法官析案

  谷祖杰法官:男方或男方亲属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李大妈基于其子刘洪与聂玲的恋爱关系,在拜访聂玲的父母时当场向聂玲赠送了2万元,这笔款项符合彩礼的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或自己的男性晚辈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因此,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应属于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该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全额返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