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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合法性引来争议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近日,上海采取“钓鱼式”执法方式进行进行查处非法运营的事件引发关注,不少好心司机遭到执员“栽赃陷害”。被“钓鱼”的司机张军因不满1万元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司机孙中界更是因此事割腕以证清白。面对“钓鱼式”执法方式,律师称涉嫌欺诈,有违公序良俗。

  //news.mylegist.com:80/18/2009-10-16/59879.html

  2009年9月8日,上海司机张军,因为好心搭乘一名胃痛男子,遭到钓鱼执法,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张军缴纳了一万元罚款。9月28日张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14日,同样是上海市司机孙中界,因为好心搭送一名打不到出租车的男子,受到扣车和罚款的处罚,孙中界为证明其不是非法运营竟然自断一指。

  上海“钓鱼执法”惹争议 律师:有违公序良俗

  钓鱼执法的特点

  根据众多遭到钓鱼式执法的司机描述,钓鱼执法过程包括以下特点。首先,执法人员都是谎称需要帮助,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其次,都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的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事先并没有争夺司机同意。

  律师:有违公序良俗

  张军的代理律师表示,闵行支队的做法实属欺诈,有违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他与诚信原则成为领域两大基石,在保护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公秩良俗的确立以及与了法官一定得自由裁量权。而律师认为闵行支队的做法正式队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种破坏,有强制、栽赃之嫌。

  合法取证 才能彰显程序正义

  在诉讼领域中,程序的合法性被放在首要位置,而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看重更是凌驾于实体之上,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将不作为证据之列呈献给陪审团。而在中国,法律不仅在诉讼领域对程序看重,对于执法发面也有法律名为规定,例如出警的人员数量要求以及签字程序。而且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弱势地位,也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因此,“钓鱼执法”,我们奉劝只有合法,才能彰显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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