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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房进行异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合法性思考
www.110.com 2010-08-25 15:10

    从能否及时交付上看,我们通常把房屋分为现房、期房,其实有一种比期房交付时间还遥远的我暂且称之为另类“期房”。现房是指已通过峻工验收并且许可出售的商品房,期房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取得预售许可、未峻工验收暂无法交付的商品房,我所称另类“期房”是指已在开工建设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准备开工建设的商品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形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通里不作探讨,就产权调换而言,无非是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所谓原地回迁,通俗地说是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范围内给予回迁,住宅回迁住宅,商业房回迁商业房,这种回迁协议或回迁裁决所指的房屋肯定是将来建成的另类“期房”,但谁也不敢说因为该房未开工建设,民事协议或行政裁决结果违法。然而,笔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大量的拆迁裁决书或安置补偿协议书是以异地期房或另类“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包括法院,建设部门在内很少有人对这种作法合法性提出质疑,由于自愿达成的协议情况较复杂(将另发表文章),对于拆迁裁决书行政强行以期房或另类“期房”等非现房作为补偿安置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接受,笔者斗胆地提出这种裁决合法性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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