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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5)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立法部门考虑立法应对

  这起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深入思考。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之时,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年底出台,该法也在这一事件中得到启发。

  刘俊海教授套用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中“一个民族的灾难总会由民族的进步来补偿”的话说,食品的灾难应由食品的监管制度来补偿。他认为,一个好的长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何山近日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透露,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假一罚十”等条款规定,将对制假售假者处以十倍的罚款,这在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惩罚力度。

  何山同时说,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几天前再次召开了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一致倾向于把惩罚性赔偿写进该法,以高额的罚款把制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此前因在惩罚性条款上分歧较大而久议未决的侵权责任法,有尽早出台的可能。

  参与这一立法讨论会的一位核心学者向南方周末证实,在那次会议中,惩罚性赔偿能写入该法和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有关。他介绍,惩罚的前提是企业要有恶意,就是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会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却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长久的立法分歧,在那天会上达成了基本一致。

  该学者介绍,我国的罚款性赔偿借鉴了美国的立法经验。即企业明知产品有缺陷投放市场的,这种恶意的损害无异于谋杀,故实行有限额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损害为基数计算赔偿额,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现在各方还有分歧的是,惩罚性赔偿以损害的两倍还是三倍计算。有人觉得三倍太重了。

  此外,部分维权律师一直在呼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权利。

  “松散的消费者个人难以直面组织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产者,只有当消费者有充分组织起来的能力,并且能够组织起来参与维权,相应的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可以进行集团诉讼,则作为市场主体两大主角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才有对等博弈的可能。”陈北元说。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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