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通则》对登记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
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
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
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另有一
部分属,还有个别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
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重新进行登记。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
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应掌握的标准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
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并能独立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
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
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
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
工商户管理。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用一年时间搞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查处庄园、果园“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
- · 什么是特别法?
- · 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
- ·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该不该
- ·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解释
- · 公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辞退
- · 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权力
- ·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
- · 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