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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的流转(6)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1.出租人在其所取得矿业权的矿区内已经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出租矿业权。

  2.承租人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即具有实际行使矿业权的能力。

  3.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审批登记。该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矿区的所在地、面积、矿物种类、采矿权的登记号、有效期、租赁费用等。

  4.承租人应向矿业权人缴纳租赁费用,及时按约定或规定进行采矿活动,并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矿业权再行转租。

  (五)矿业权的承包

  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能否承包,但在实践中,矿业权承包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鱼龙混杂、种类繁多,既有合法的承包行为,又有不合法的承包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禁止不合法的承包行为,鼓励合法的承包行为。

  1.矿业权人雇佣工程队或其他打工者进入自己的矿区,从事勘查、开采作业,由矿业权人依照约定按照工程量或按作业时间的长短给付劳务费或工资。该种承包的特征在于被雇佣者的作业是矿业权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矿业权人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其仍然对整个矿区的勘查和开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整个工程负责,因此,该种承包方式是合法的。

  2.矿业权人对进入本矿区的打工者实行“吨矿工资制”,即依照打工者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数量来确定其报酬。如果在此过程中,如果矿业权人对打工者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矿业权人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而听任打工者乱采滥挖,则其承包行为是违法的。[9](P41)

  3.由矿业权人雇佣经营人员组织生产,如果承包经营者按照矿业权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并遵守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则此种承包经营是合法的。如果矿业权人对矿山企业放手不管,由承包经营者自己组织生产,主持采矿工作,则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承包行为。

  4.国有矿山企业将某些矿段承包给内部职工或他人,并由其内部职工或第三人按照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的,属于劳务承包性质,类似于国有企业将其内部食堂承包给内部职工进行经营管理,所以属于合法的承包行为。如果国有矿山企业将某些矿段承包给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并未按照矿山企业的要求进行工作,也未接受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则该承包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介绍了矿业权承包过程中的几种情形,并对其是否合法进行了分析,在矿业权承包市场中,应当严厉打击那些违法的承包行为,并保障合法的承包行为。

  (六)矿业权的继承

  矿业权的继承是指在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死亡时,将其享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让渡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对于矿业权人死亡后,享有的矿业权能否由其继承人继承,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纵观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规定了矿业权可以继承,例如,《德国矿业法》规定:“随着许可或批准的持有者的死亡,权利过渡给继承人。直至遗产案件后的十年时间,该权利可以由一个遗产资产管理者、遗产监护人员或遗嘱执行人行使。”《法国矿业法》第119条也规定:“如为持证者死后的让与,需在继承后12个月时间内,并根据批准暂停实施的条件,或由权利继承人,或由交接期间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批准。”[10](P13)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该条中“其他合法财产”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因此笔者认为,矿业权作为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属于遗产的范畴,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除此之外,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0条的规定,个体采矿者有权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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