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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之缺失与完(10)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在饮食方面,要保证食品是在有机生物农业生产的绿色健康食品,同时要求能满足人类所需的营养,还要做到饭店的各类有机废弃物可直接作为动物园的饲料或植物园的肥料,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生物链循环。如日本《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是就食品的循环利用立法。该法第一条目的中规定“制订本法律的目的是,在规定有关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以及控制食品废弃物等的发生和食品废弃物减量的基本事项的同时,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食品相关企业再生利用食品循环资源,以确保有效利用食品相关的资源,以及控制食品相关废弃物的排放,同时促进食品制造等行业健全发展,从而为生活环境的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健全发展作出贡献。”「40」第四条还规定了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责任——要对食品资源减量化可循环化利用。这些在我们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都应予以注意与深思。

    2、修改与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特别区域保护法,注意相互之间的协调性。针对自然文化资源的整体性与特殊性,适当时候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我国自然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并以之为依据,建立、完善、协调、充实有关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管理条例、标准和规范。

    3、在制定专门的统一旅游法时,应注意: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环境、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维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质量最小化的条件之上。「41」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应该基于循环经济的3R原则,系统地减少和避免过多的旅游资源破坏,进行合理的规划,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旅游废弃物的排放,最终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21世纪旅游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可持续发展,旅游生态平衡的良性循环则是实现旅游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为更好地实现旅游生态平衡的良性循环,我国在旅游资源立法中,应与当前发展趋势相适应,将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贯彻循环经济模式,用法律给予更好的鼓励与保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于1995年4月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75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位代表一致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及其附件《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宪章》首先提出,“旅游发展必须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力,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可持续发展,是对资源全面管理的指导性方法,目的是使各类资源免遭破坏,使自然和文化资源得到保护。旅游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发展形势,能够并应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健全的管理应当保证可持续性”。继而又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必须考虑旅游对当地文化遗产、传统习惯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在制定旅游发展战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当地传统习惯和社会活动,要注意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旅游胜地,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42」

    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一定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和全过程控制,改变过去的事后救济模式。单纯的事后救济在环境和资源的污染与破坏问题上,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社会效应上都无法与合理性相连,也不符合循环经济模式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旅游资源保护的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生态规律。实际上,旅游环境自身具有自我调控功能,能够获得自身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但前提必须是旅游环境在自身能量与物质转化过程中,其内部的变化与外部的干扰均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即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法律能否科学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属性和特征,能否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直接决定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态度和程度。旅游资源是一种资产,既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因此,保护旅游资源不能单纯地、被动地进行。而是要在开发和利用资源中进行保护,实现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潜在价值的平衡与协调。为了实现这一点,在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时应进一步增加和完善旅游资源评价与分级管理制度、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区划制度、旅游资源经营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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