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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视野下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之缺失与完(7)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里约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用了一整篇共11章的篇幅专门论述包括公众参与问题在内的环境民主问题,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23」由于当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等特点,只有实行公众参与,才能实现对环境资源的全面、系统有效管理,才能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24」由此可见,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时公众参与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一环。

    第三,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并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大多数地方旅游法规仅针对报批部门等作出规定,对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却无规定。如:《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旅游星级饭店、景区(景点)及大中型旅游专用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也未将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很好的贯彻。

    环境影响评价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正规化和程序化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惯例。「25」尽管各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评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26」但是,与旅游相关的一些项目,如开发旅游资源、设立旅游观光区等一般都被纳入到环评对象之中,并建立其旅游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大程度地分析和预测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现在和确定合适的旅游开发方案,以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27」环境影响评价可实现对旅游开发行为可能造成环境作用破坏与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并为制订资源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和要求。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环境影响评价还应注重源头控制、清洁生产。

    第四,条文质量不高。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等原因,现行地方旅游法规中多有不科学之处。如:《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旅游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上述条文的问题在于:若旅游区是在风景名胜区内,理应适用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但上述条文却规定适用《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来处罚,这必然将造成法规适用的冲突。而且,《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效力等级是高于地方法规的,如果发生了上述行为,怎能按改条例之规定适用效力等级低的地方法规?!

    有些地市级的实施办法,多重开发促进旅游的经济活动,不重保护。对旅游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领域未涉及。(如:噪声对旅游景区的影响。)条文的可操作性差,没有细化。然而,地方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三个特点:地方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地方环境与资源立法必须针对各个地区的具体作出规定,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限,将那些不可操作的原则性规范具体规定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规范。「28」

    第五,未恰当及时修改补充。法的修改和补充,既要及时,又要慎重。及时才能使法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法的体系的协调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于执法、司法、守法的进行;慎重,才能维护法具有稳定性、连续性。「29」现行地方旅游法规中有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而长时间得不到修改或补充的:比如:现行法规本身是暂行的和试行的,经过一定阶段的实践,有必要加以变动,以便从暂行和试行的形式过度到正式的形式。如:《赣州市旅游管理暂行规定》。还有,上文中提到的由于立法时考虑不周,现行法律中有不科学之处,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问题已带来明显的甚至较大的弊端,如难以执行、适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补充;还要注意法制统一原则,一个重要的新法出现了,或一个重要的法修改了,地方旅游法规及时随之法修改或补充。与宪法,国家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较大的市的地方法规要与省级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规也要注意协调一致。「30」同时要注意稳定性,连续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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