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全国的统一旅游法的指导下,及时修改完善地方的旅游法规,还应注意地方法规立法上要因旅游资源环境的地区差别性突出地方特色及可操作性,同时并重维护法制的统一。
「注释」:
「1」解振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A〕 张坤主编 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C〕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3~13
「2」 余杨,《旅游与旅游环境保护的现状研究及其法律调控》,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3」 田喜洲,《解决生态旅游资源脆弱性问题的对策》,《资源开发与市场》,2002( 2):60.
「4」 William E.Hammitt, David N.Cole,《野外旅游生态影响和经营管理学》,孔刚等译,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
「5」 罗艳菊,《野外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琼州大学学报》,2001(3):87-90.
「6」王春峰译,《中国旅游报》,1995.9.7.
「7」金瑞林 汪劲 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8」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 1.4款。
「9」汪劲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1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13」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8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8月29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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