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新《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由于结婚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因此在认定上要特别慎重,最好到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咨询。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患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遗传病的人,医生可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实践中到底如何掌握“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要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这一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条的立法本意是我国只承认登记婚姻,同时针对我国存在着大量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国情,规定这些人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该条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1、在笔者接触到的离婚案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经人民法院告知,无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因为案件诉到人民法院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双方均不配合对方的行动,致使该条规定形同虚设。2、已补办了结婚登记的男女要求离婚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也就是说婚姻成立的时间从男方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达到二十周岁时计算。这里面产生一个问题,在分割财产时,对男女双方达到结婚实质要件之前的财产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事实上很多情况,二者在处理结果上是一致的。即使涉及到继承,对一方无继承权的财产其份额也为数不多。因此,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作宽泛的规定,即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自始有效。一方面男女双方均易于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可操作性。3、监护权案件中涉及婚姻效力的,一定要慎之又慎,比如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而一方自愿担当监护责任,此种情况如不视具体情况,一概认定婚姻关系无效,就会把弱者推向社会,增加社会的负担。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还没有能力为每个公民的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更多的情况下还是要承认这种婚姻关系,靠其家庭成员来承担这份责任,这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四、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理解。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生产经营性的收入属于一种期待的财产权,它并没有立即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如夫妻双方购买的股票,因价格下跌无法出卖,如果一方请求分割,那么是按现有状态分割还是按以后的价格分割?再比如承包的果园未到收获的季节,如何分割,水果的价格受气候、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格更难确定。实践中,有的给予一定适当的补偿,有的按比例保留份额,有的干脆不管等,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但是作为生产经营性的收入,确实是存在的,无论其多么难以分割,都要为一方保留分割的权利,否则,将会使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实践中争议很大,其价值很难用数字来衡量,对已经取得的收益不难分割,问题是知识产权转化不了现实的利益时怎么办,怎样分割?尚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五、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过窄。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但是从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有期限的,即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法定的抚养期限是从子女出生之时起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如果子女已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也不再承担抚养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解释》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在上述范围内。在我国,高中毕业生一般都接近或年满18周岁,如果高中毕业后走向社会,投入社会实践中去,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的,它有助于培养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但如果子女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继续接受高等教育,这样的规定就显得苛刻了。因为在高等院校学习需要较高的费用,仅凭学生一个人的能力是无法完成学业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提供不了足够的就业机会供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因此,此时的“成年子女”更需要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和支持。因此,法律应作出宽泛的规定,既然“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能够独立生活,为什么不能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成年人”视为不能独立生活而列入抚养的范围之内呢?显然,这样的规定更切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