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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4)
www.110.com 2010-07-10 14:57



  (2)遗嘱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遗嘱继承以遗嘱内容为依据,不象法定继承因涉及多个法律导致法律冲突而需要选择准据法,遗嘱继承本身不存在法律选择问题。但遗嘱继承的实现是以有效遗嘱为前提,而法律从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和遗嘱的内容三个方面确定遗嘱是否有效,故各法域间的遗嘱继承在这三个方面存在准据法确定问题,即冲突法所要确定的实际上是遗嘱效力准据法。30遗嘱继承的准据法确定应从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准据法的确定上,各法域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方面总体上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不同点。在立遗嘱能力方面。我国大陆对于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用区别制,即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31香港采用区别制,其渊源来自英国法,“遗嘱人住所地决定其是否有个人能力对动产订立遗嘱。”“一般认为原则上应适用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对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依什么法,英国尚无权威依据,或许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2澳门采用同一制,《澳门民法典》规定,作出变更或废止死因处分之能力,以及因处分人年龄而在处分上所要求之特别形式,受处分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之属人法规范。33台湾采用同一制,但在涉及大陆时作了特别规定。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34《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之行为能力,依该地区之规定。但未成年人已结婚者,就其在台湾地区之法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35在遗嘱方式方面。我国大陆采用区别制,区分动产遗嘱与不动产遗嘱而选择准据法,香港也是采用区别制,而澳门与台湾采用同一制,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的。在遗嘱内容方面。其最主要的问题是遗嘱的解释问题,我国各法域的继承法对涉外遗嘱之解释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只对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作了规定,台湾和澳门采用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大陆与香港采用区别制。

  3、有所限制适用反致制度。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术语,是指某种涉外民事案件,依内国冲突规范之规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之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时,则以内国法或者他国法为本案之准据法。36广义上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37虽然在区际冲突领域探讨反致问题如同在国际冲突法领域探讨反致一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但由于我国各法域间没有统一的区际私法,各法域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同,故反致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础。至于是否采用,则要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大陆现有法律对反致没有作出规定。香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英国冲突法中关于“单一反致”和“二重反致”的判例。38澳门民法对反致和转致作了明确规定。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明确接受反致、转致及间接反致。39各法域在采用反致制度时,应受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这一原则的限制,否则,法官会因为狭义反致和间接反致最后援引其所熟悉的法院地法而滥用之,使反致制度丧失其原有意义,损害当事人利益,以致成为区际冲突调整中的障碍。

  4、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是指如认为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有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拒绝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40我国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特别在继承这个涉及到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领域上,冲突更为突出。故在解决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可能更为重要,其频率也会更高。我国大陆《继承法》虽没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但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香港、澳门对公共保留制度也有相应规定。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规定有背于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区际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毕竟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实际中不能滥用,否则,不仅会危害各法域的真诚合作,也不利于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导致危?quot;一国两制“的实现,所以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时应从严掌握,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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