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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3)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2、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如前所述,精神赡养有道德层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从法律层面上看,为老人提供必要精神物质保障;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能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必要的法律义务。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籍,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即对于不应当作为而作为),属于侵权,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诉。

  3、虽然有些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不可诉或难以判决,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可诉性。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认为精神赡养都不可诉。根据我们的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同居;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停止侵权者;6、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者;等等。

  因而,我们认为,只存在具体的精神赡养是否可诉或合情合理问题,不存在整个精神赡养不可诉问题。这就是说,精神赡养也和物质赡养一样,都要从双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切合实际的精神赡养或属于道德范围的精神赡养,可以不予支持。这就如同物质赡养,过高的要求不能满足一样。但绝不能因为某一具体的或个别的精神赡养不可诉或不能支持,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可诉性。

  (三)精神赡养诉讼具有必要性

  精神赡养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也是必要的。如果排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1、精神赡养中的物质供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否则,老年人只能满足物质上温饱生活的需求,精神生活的需求就得不到法律保障。试想,如果不承认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假如一个老年人温饱生活得到了满足,但他感觉整天在家闲着无聊,生活单调,枯燥无味,想要子女给自己买一个电视机,丰富一下自己的精神生活。而子女则回答:“保障你有吃有穿就行了,还要什么电视?”予以拒绝。老年人岂不是喊天无路。但是,如果承认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老年人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不仅物化形式的精神赡养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籍,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如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和同居生活,有时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有的子女长期不看望父母,或把父母寄养他人,或者在外面另行为父母租住房屋。父母要求与子女看望或共同居住,而子女有条件而拒绝,对此,也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否则,老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3、对于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有的也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所谓精神虐待,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打骂老人、当众或私下羞辱老人、隔离或孤立老人,不准老人与家人或朋友来往、控制老人的行动、干扰睡眠,等等,均属之。

  首先,如果对老年人进行打骂等精神虐待,尚不构成犯罪,对其不能提起刑事诉讼者,如果不承认精神赡养之诉,对于精神虐待尚不构成犯罪的,老年人就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其次,有些精神虐待行为虽然够成犯罪,但老年人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不要求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只要子女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害。如果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则只能选择刑事诉讼,这将不利于调整父子关系。如果允许精神赡养诉讼,法院可以根据老人的要求,判决子女停止侵害,或者对子女进行训诫、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至于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直接涉及到老人的基本人身权利问题,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和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此不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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