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2)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我的叙事中呈现出的案件既不是民法学上的案例,也不是社会学或人类学上的个案,它就是一个被我的叙事所割舍了的事件。我们这些“闯入者”无疑也是这一关系/事件的一部分,我上面对这一案件的叙述以及以下的分析,也只是对这一关系/事件的一种叙事和分析,它必然要割舍掉许多在别人看来对叙事的完整性有意义的东西。因此,为了分析事件中的关系,我不仅使用了事件发生当天所调查得来的材料,也用了为期5天的陕北派出法庭法官调查的材料和为期半个月的湖北基层法官调查的材料,更主要的是我使用了我在陕北生活20多年中所获得的材料。
二、炕上开庭: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
这起民事调解案是在村民W家的炕头上开庭的。按照陕北人的习惯和规矩,上炕是要脱鞋的,这与一种洁净观念有关。在陕北人看来,家里最洁净的地方首先是锅台,锅台是做饭的地方,而且在锅台上供着灶神,这里一般不容许人们坐,更不容许人们的脚踩上去。其次就是炕,炕上是人们吃饭的地方,也是人们晚上睡觉的地方,毡就铺在炕上,被褥就放在炕上,所以上炕脱鞋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了。但是,所谓“干净”也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穿着打扮比你的炕还干净,他就可以上炕不脱鞋了;另外,对于某些人,即使他的穿着打扮没有你的炕干净,但你也不能嫌他脏,他照样可以穿鞋上炕,比如,尊长者。因此,什么人可以上炕不脱鞋,什么人应当脱了鞋再上炕,与其说是一种关于生活的科学性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标识着人们长幼尊卑的社会身份的仪式或礼仪。[10]
我们之所以说上炕脱鞋是一种仪式,就是由于这一小小的仪式事实上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是应当受到尊敬的,什么样的人却无法得到同样的礼遇,对那些应该受到尊敬的人给予应得的尊敬是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和信誉的,而这样的形象和信誉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又是如何影响到自己的生活等等。因此谁上炕脱鞋谁可以不脱鞋,炕上的人和炕下的人以及炕上的人之间的社会身份等级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背后所隐藏的一整套意义体系,就成为当地人所熟知的一套知识、习惯或规矩。[11]自然,法官、信用社主任、营业所主任、派出所的干警和村支书都不脱鞋就上了炕,我刚要脱鞋,就被主人拦住了,“烂土炕,不干净,随便上”。
这样一种小小的生活礼仪,构成了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之一,即主人和客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从这一场景中派生出来的。场景为权力关系的展开提供了舞台,但场景不是天然的,它本身是由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在任何特定的场景中,场景本身就是社会行动的一部分,场景本身和行动一样是场景成员通过努力构成的“成果”,[12]就炕上开庭这一场景而言,它是由以下几种权力关系所组织起来的:1、法官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与法官、营业所主任和派出所民警的协作互惠关系;3、他们与村民W之间的“官与民”的关系;4、他们与村支书之间的上下级支配关系;5、村支书与村民之间的庇护关系;6、我们三位“外人”与他们之间形成的被赋予不同想象的复杂关系;7、村民一家人与所有其他场景成员之间的主人与客人的关系。[13]这些权力关系交织、叠加、柔和在一起,形成了的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村民W既是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的一方,又是主人与客人关系中支配的一方,但却在官民关系中是被支配的一方;原告虽与被告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但他在与被告的官民关系中是支配的一方,尽管他在主人与客人的关系中是被支配的一方;法官在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一方,但他既在与原告同是公家人所形成的协作关系中作为平等的一方,又在与被告的官民关系中支配作为一方,当然他也在与被告的主人客人关系中处于被支配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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