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研究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的宏伟目标,不仅包括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同时也应包括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要求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
八十年代末,中国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尽管当时的动因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减轻法官及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带有实用功利目的。①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却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对改革的要求也不仅限于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强化庭审功能等改革之初的思路,它涉及到民事程序更深层次的问题——民事程序的结构现代化。事实上,我国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都是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推动民事程序结构的现代化。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各项具体制度,如当事人制度、起诉制度、证据制度、撤诉制度、保全制度、辩论制度、庭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而这些层面上的具体制度,都在不同方面以不同角度反映和体现着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民事程序结构的种类及评析
“结构”一词,是指一事物各个部分的配合、组织,直接体现和反映事物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它决定事物的特殊本质。关于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近年来学者们颇为观注,积极撰文进行研究。有的称为“基本模式”,②有的称为“诉讼机制”,③有的称为“诉讼结构”④。表述各不相同,认识上也存在差异。本文称为“民事程序结构”,主要是强调程序进行中,诉讼主体在诉讼进程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裁判者与当事人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裁判者的裁判权力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相互配置和作用。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是民事程序中的根本性问题,它制约着民事诉讼中诸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它规定着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架。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系列问题,无不最终触及到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因此,对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无疑有助于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实践的深入和向纵深发展,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从而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其价值目标。
民事程序结构中的基本要素:一是裁判者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二是裁判者裁判权利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这些基本要素为标准,学者们通常认为,世界上民事诉讼程序结构可以分为两大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代表,而大陆法系则适用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②。近来,学者们对这种归类又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结构均属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结构,只不过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结构的不同表现形式③。还有学者认为“英美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当事人主义’ 这一‘坐标’点上,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的‘坐标’点上。因为这两种体制分别代表了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则可划入‘亚当事人主义’”。④由于学者们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结构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以及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等国家诉讼制度的把握程度不同,因而产生了不同的结论。
根据目前研究表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际上既涉及两类事项,一类是纯粹诉讼程序问题,如起诉是否符合要求,法院有无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送达文书等诉讼实体,另一类是涉及与当事人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实体问题,如证据的调查收集,请求的范围,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主张的事实,反驳的理由诉讼实体等。裁判者的权力和当事人的权利始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上述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纯诉讼程序问题和诉讼实体问题上,如果裁判者的权力宽泛和过大,当事人的权利无疑是脆弱和空洞的;反之,裁判者的权力被严格限制和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变得充实和丰满。前者表现为裁判者主导诉讼,而后者则由当事人主导诉讼。依上述裁判者权力作用的范围及深度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状况,可以对诉讼程序结构作如下的归类:
八十年代末,中国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尽管当时的动因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减轻法官及法院调查取证的负担,带有实用功利目的。①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却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对改革的要求也不仅限于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强化庭审功能等改革之初的思路,它涉及到民事程序更深层次的问题——民事程序的结构现代化。事实上,我国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都是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推动民事程序结构的现代化。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各项具体制度,如当事人制度、起诉制度、证据制度、撤诉制度、保全制度、辩论制度、庭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而这些层面上的具体制度,都在不同方面以不同角度反映和体现着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民事程序结构的种类及评析
“结构”一词,是指一事物各个部分的配合、组织,直接体现和反映事物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它决定事物的特殊本质。关于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近年来学者们颇为观注,积极撰文进行研究。有的称为“基本模式”,②有的称为“诉讼机制”,③有的称为“诉讼结构”④。表述各不相同,认识上也存在差异。本文称为“民事程序结构”,主要是强调程序进行中,诉讼主体在诉讼进程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裁判者与当事人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裁判者的裁判权力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相互配置和作用。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是民事程序中的根本性问题,它制约着民事诉讼中诸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它规定着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架。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系列问题,无不最终触及到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因此,对民事程序结构现代化的研究和探索,无疑有助于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实践的深入和向纵深发展,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从而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其价值目标。
民事程序结构中的基本要素:一是裁判者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二是裁判者裁判权利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这些基本要素为标准,学者们通常认为,世界上民事诉讼程序结构可以分为两大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结构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代表,而大陆法系则适用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②。近来,学者们对这种归类又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结构均属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结构,只不过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结构的不同表现形式③。还有学者认为“英美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当事人主义’ 这一‘坐标’点上,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的‘坐标’点上。因为这两种体制分别代表了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则可划入‘亚当事人主义’”。④由于学者们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结构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以及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等国家诉讼制度的把握程度不同,因而产生了不同的结论。
根据目前研究表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际上既涉及两类事项,一类是纯粹诉讼程序问题,如起诉是否符合要求,法院有无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送达文书等诉讼实体,另一类是涉及与当事人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实体问题,如证据的调查收集,请求的范围,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主张的事实,反驳的理由诉讼实体等。裁判者的权力和当事人的权利始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上述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纯诉讼程序问题和诉讼实体问题上,如果裁判者的权力宽泛和过大,当事人的权利无疑是脆弱和空洞的;反之,裁判者的权力被严格限制和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变得充实和丰满。前者表现为裁判者主导诉讼,而后者则由当事人主导诉讼。依上述裁判者权力作用的范围及深度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状况,可以对诉讼程序结构作如下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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