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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九)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程序纷繁复杂,难免会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从而侵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强制执行法上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上关于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多漏洞,远未形成系统、严密的救济体系。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执行救济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来说比较多,对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今后,我们要继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首先,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的救济缺乏规定的现状,要研究如何建立程序性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提起程序性救济的主体、事由、管辖法院、程序、效果等。其次,针对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缺乏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和手段的现状,要研究设立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进而研究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性质、适用范围、当事人、提起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时间、管辖法院、效果等。第三,针对现行执行异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对该制度的存废进行探讨,同时研究建立第三人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当事人、提起该诉的事由、时间、管辖法院、效果等进行探讨。今后在执行救济问题的研究中,要注意研究的系统化、精制化,争取将该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当然,上述研究课题主要是着眼于将来通过立法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较为彻底的修改和完善。当前,我们还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赋予当事人哪些程序权利,使其能够在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以及消极执行等情况下,有充分的机会和途径向有关法院寻求救济。比如,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处理的某些事项不服的,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复议裁定。这种做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程序和实体保障,我们要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必要的参考。

  (十)关于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查封、扣押和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是关于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案件中首先要采取的执行措施。查封看似简单,实际上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首先,要研究查封时如何判断标的物的权属,明确判断标的物权属的原则和标准。其次,要研究查封的方法。执行的对象不同,查封的方法也应该有所区别。以前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动产、不动产以及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而规定相应的查封方法,从而导致实践中对具体标的物的查封应履行哪些手续存在不同的认识,并因此影响到了查封的效力。因此,今后有必要针对不同的执行标的明确规定不同的查封方法,并对查封公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要研究查封的各种限制,包括查封标的物价值的限制、查封标的物范围的限制、实施查封时间的限制以及无益查封的禁止等。第四,要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止重复查封制度进行反思,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轮候查封制度,探讨建立重复查封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第五,要研究查封的效力。相对来说,查封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探讨。从主体角度考虑,要研究查封对债务人、债权人、交易相对人、案外人、执行法院、其他执法机构等各类主体的效力;从客体角度考虑,要研究查封效力所涵盖的标的物范围,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等;从时间角度考虑,要研究查封效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点、查封效力的存续期间等问题;此外,在查封效力问题上还有所谓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论,我国目前的立法采取的是绝对性的观点,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哪种观点更符合执行程序的客观规律,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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