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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新型复杂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中来,在审理过程中,单单依靠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大量的各类证据,法官大多运用的是经验法则,在逻辑上进行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而这一过程就是事实推定,它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在民事审判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即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例,试对这一问题加以阐述,以使起得抛砖之作用。

  张某与盖某(已亡故)是好朋友,2002年正月初三,盖某给打盖某电话说借10000元钱。张某就和女朋友将10000元的活期存折送到盖某处。中午,盖某又约上郝某一起吃饭,吃饭时盖某说等张某结婚时再还钱。此后张某多次向盖某表示准备结婚用钱,在盖某因故死亡前的当天,盖某和张某几人吃饭时还说到还钱的事。盖某死亡后,张某多次向盖某之妻刘某催要该款,刘某开始以伤心为由不谈此事,后以不知此事为借口拒不还钱,为此张某将盖某之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人郝某的证言,郝某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班同学,跟被告是校友。2002年1月3日(古历)上午,盖某与原告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盖某对张某 说:“我刚买了车,现在这笔钱还不了你,等你结婚我再还你”,2002年8月15以前,盖某淹死了,其曾跟张某到被告处,看到她的家人哭哭涕涕的我们也没有提这件事。盖某向原告借款其不在场,只是在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谈起过。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学,与被告的丈夫盖某是同学。其跟原告及盖某在一起经常提起盖某借原告10000元钱的事,具体时间其忘了,那天我们在一起喝酒,盖某对张某说:“我借了你的那10000元钱,你什么时候结婚,我什么时候还你”,喝完酒当天下午,盖某喝酒后淹死了。三、录音带一盘,证明2003年12月中旬,原告之妻与李某到被告处催要欠款10000元时,被告承认盖某曾经向原告张某(乳名海洋)借款10000元。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原告张某无直接书面证据-欠条,仅有两份证人证言、一盘录音带,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就是案件事实本身,证人证言、录音带之间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均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且真正的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属死无对证,两证词均为听说,属间接证据。录音带属视听资料,该录音系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下所录,属无效证据,此时上述言词证据成为孤证,原告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因为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虽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但证人郝某与被告系校友,证人王某与被告之夫系同学,两证人在地位上与原被告所处的厉害关系几乎相当,且所证实的事实相吻合。录音带系视听资料,虽事先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但该证据的取得方法未违反我国有关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未对盖某之妻的合法利益造成侵犯,且该证据的形成是原告之妻与借款关系之外人李某共同去找被告索债而成,具有一定可信度。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处理这一案件的关键就是民法中的事实推定原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由立法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自由心证,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它体现的是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之功效。具体到上述案件,该起案件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诉讼程序上的债务链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认定案件事实。作为法官是综合整个案情、整个证据链去判断定性,而不是机械的办案,对相关证据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拿来主义,而是对一组证据的各个环节,在逐一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分析后,再依靠承办法官的丰富办案经验和社会常理,通过法官内心确信予以科学判决,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制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使用这种方式,它是集法官法学理论,智慧分析,庭审能力、审判经验于一体的一种因素综合。诚然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洞察细微变化的法官事实推定面前,也经不起推敲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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