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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第三编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选举诉讼

  第389条〔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390条〔上诉与再审〕

  选民资格案件的上诉与再审必须在选举日三日前方可提起。

  第391条〔其他选举案件〕

  公民因其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392条〔适用普通程序〕

  选举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但不适用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第十七章票据诉讼

  第393条〔适用范围〕

  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394条〔禁止提起反诉〕

  票据诉讼,禁止提起反诉。

  第395条〔转入普通程序〕

  在言词辩论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入普通程序。

  第396条〔证据使用的限制〕

  票据诉讼使用的证据仅限于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

  对票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397条〔不经口头辩论驳回诉讼〕

  法院可不经口头辩论以判决驳回诉讼的全部或部分。

  原告受败诉判决后,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对前款请求以基础原因事实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自提起票据诉讼时起中断。

  第398条〔审理期限〕

  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第399条〔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票据诉讼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票据纠纷,当事人非因票据原因事实败诉的,有权就票据原因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400条〔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执行或公告送达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401条〔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402条〔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第403条〔裁定驳回〕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前两条规定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404条〔计算机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可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具体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第405条〔支付令〕

  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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