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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的根据(11)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17〕参见前引〔3〕,邱联恭书,第225页。

    〔18〕参见前引〔3〕,吉野正三郎书,第54页。

    〔19〕江伟、刘学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阐释与重塑》,载《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20〕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1〕参见前引〔3〕,高桥宏志书,第335页。

    〔22〕转引自同上书,第336页。

    〔23〕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07页以下;《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5页及第33页以下。

    〔24〕前文所述“防止意外打击说”或“防止不意打击说”,从法院做出裁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也就是要防止突袭性裁判。

    〔25〕参见前引〔3〕,邱联恭书,第126页。

    〔26〕参见邱联恭等:《突袭性裁判》,载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一)》,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9页以下;另参见前引〔23〕,邱联恭书,第5页以下。

    〔27〕参见拙文:《既判力论在中国的困境探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8〕参见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29〕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30〕同上书,第57页。

    〔31〕同上书,第70、351页。

 刘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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