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育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之意旨
坚持证据裁判主义是当今诉讼活动的正当程序价值取向
之使然,从证据法意义上,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必须与证据辩论
主义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使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又有利于法
官兼听则明,同时又为当事人用尽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提供
最大的可能。在诉讼中,只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才能为庭审
证据辩论主义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使证据辩论主义具有
实质内涵。
直接言词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历史产物,在
西方君主专制时期,盛行的是一种纠问式诉讼,在这种审判模
式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须传唤证人,有时甚至不给予被
告人传唤到庭加以辩解的机会,便直接进行判决。这种纠问式
审理模式以间接审理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为主要特征,在西
方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引人正当程序理念和司法公正原则,
进而发展演化出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直接言词
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并称谓,由于这二项原则均
以要求诉讼主体同时在场为前提,并且对诉讼进行的方式有
相同的要求和实质性内涵,况且二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因
此常被人们综合为一项共同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涉及证
据裁判主义层面上主要包括二种涵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
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
双方的辩论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鉴定结论,由此产生感
知,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
原则上应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
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的攻击与防御,必须以言词辩
论方式进行。该原则引伸涵义包括:其一,法官必须亲自进行
法庭调查,直接接触、审查和评判证据,对证据的调查和认定
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其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必
须是经过法官直接听证、审查和认证取得的,其中不得有任何
中间环节或间接因素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四部分所规定的证据辩论主义的内容主要体现
了直接言词原则。据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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