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质证 > 民事言词原则 >
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
www.110.com 2010-07-29 10:14

  一、直接育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之意旨

  坚持证据裁判主义是当今诉讼活动的正当程序价值取向

  之使然,从证据法意义上,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必须与证据辩论

  主义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使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又有利于法

  官兼听则明,同时又为当事人用尽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提供

  最大的可能。在诉讼中,只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才能为庭审

  证据辩论主义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使证据辩论主义具有

  实质内涵。

  直接言词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历史产物,在

  西方君主专制时期,盛行的是一种纠问式诉讼,在这种审判模

  式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须传唤证人,有时甚至不给予被

  告人传唤到庭加以辩解的机会,便直接进行判决。这种纠问式

  审理模式以间接审理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为主要特征,在西

  方资产阶级革命后,通过引人正当程序理念和司法公正原则,

  进而发展演化出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直接言词

  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并称谓,由于这二项原则均

  以要求诉讼主体同时在场为前提,并且对诉讼进行的方式有

  相同的要求和实质性内涵,况且二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因

  此常被人们综合为一项共同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涉及证

  据裁判主义层面上主要包括二种涵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

  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

  双方的辩论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鉴定结论,由此产生感

  知,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

  原则上应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

  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的攻击与防御,必须以言词辩

  论方式进行。该原则引伸涵义包括:其一,法官必须亲自进行

  法庭调查,直接接触、审查和评判证据,对证据的调查和认定

  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其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必

  须是经过法官直接听证、审查和认证取得的,其中不得有任何

  中间环节或间接因素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四部分所规定的证据辩论主义的内容主要体现

  了直接言词原则。据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举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