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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妨害侵权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摘要: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中,形成和发展了一种独特的制度——妨害侵权,它严格地说并非一种侵权行为,而仅仅是一种伤害结果,是一种侵权责任。本文从妨害的本质,公共妨害,私人妨害的构成,救济,抗辩事由等方面作了介绍,以期对我国的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字:妨害、公共妨害、私人妨害、侵害、禁令

  一 妨害[1]的本质

  妨害(nuisance)是一个广泛采用但含义并不十分确定的概念,一般指一个人在使用其财产——通常与对土地的占用有关——时的不合理、不正当或不合法的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法行为,损害或妨碍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或妨碍他人使用土地或享受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例如,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毒物、烟、难闻的气味或发出噪音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阻塞公共道路或任凭自己位于公共道路旁边的房屋有坍塌的危险,从而妨碍公众通行。这些均非对他人权利的直接干预,而是给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重大不便、障碍或困难,以致可依法推定造成了损害。妨害的构成依具体案情取决于众多因素,例如相邻关系的类型,财产或不法行为的性质,损害行为的经常性与持续时间及损害的性质与程度等。[2]

  可见,妨害本质上仅仅是指伤害、损害、不便或者侵扰。它作为一个通用的术语,描述的仅仅是行为的结果——给他人造成的不便。所以,与其说妨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如说它仅仅是一种侵权责任。[3]

  二 公共妨害

  早在12世纪,这个词出现在排除妨害(assize of nuisance)令状中。排除妨害令状,与其说是对强占他人不动产提供的救济,不如说是对土地的间接损害或者是对土地的使用与享用的妨碍所提供的救济。3个世纪以后,这种救济方式为普通法上的妨害案件诉讼所代替,这种妨害案件诉讼仅仅是为了诉请赔偿侵犯土地使用、享用的各种利益造成的损害[3].要全面了解妨害,我们先要将妨害的两种不同形式加以区别。一是公共妨害,一是私人妨害。两者的对象不同,侵犯的权利不同 ,法院处理的办法也不同。最初,正如Prosser教授所评论,公共妨害与私人妨害,除了它们都给某人带来了不便外,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如果从一开始就给它们冠以不同的称谓,那将是非常幸运(fortunate)的。不但称谓上的相同和缺乏适用使他们产生了混淆,而且个人在因公共妨害遭受特别损失时可以提起诉讼的事实(虽然一般情况下个人不能就公共妨害提起诉讼)也造成了他们的混淆。[3]不过,现在在一些案件中,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的区别已不再泾渭分明,Lew v. Superior Court一案中,被告是一栋公寓的所有人,原告是其毗邻的住户,被告的承租人涉及严重的毒品交易活动,原告要求赔偿。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公共妨害也构成私人妨害,应给予赔偿[4].

  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有时也称为共同妨害(common nuisance),是指对不特定多数人或某一地区全体居民或所有进入妨害行为影响范围的人的妨害。它既是一项普通法上的犯罪,可据以提起公诉,也是一项民事侵权行为,可以由检察官、地方政府或受害者本人提起民事诉讼。[2]

  公共妨害的历史起源是刑法上的侵害王权,如入侵皇室领土或者公共道路,最初,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只限于刑法领域(来救济),后来,侵害公共权利——由国王代表行使——也成为可诉的了。在普通法上,公共妨害涉及到包括不合理地妨碍一般大众的权利的广泛的轻微刑事犯罪行为。包括,妨碍公共健康(如饲养带病的动物),妨碍公共安全(如在市中心存储炸药),违反公共道德(如开妓院),破坏公共和平和安宁(如制造烦人的噪音),妨碍公共舒适或享乐(如广泛地散发难闻的气味,灰尘、烟雾等),妨碍公共便利(如阻塞公共道路或可航行河道)等。现在,已经取消了普通法上的犯罪的州,或者制定了概括命名的法律规定公共妨害的刑事处罚,或者制定具体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定种类的行为构成公共妨害。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公共妨害诉讼就成了多余的了。例如,在State v. Schenectady Chemicals,Inc. 案中,法院裁决,30年来的化学废物的迁徙并不构成相关法律涵义范围内的排放,但却构成了该州提起公共妨害诉讼的根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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