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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妨害侵权(5)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还有,在妨害案例中,常常有原告“自己迁入妨害(coming to the nuisance)”的情况,也就是说,原告在迁来之前,已经知道这个地方存在公害,但仍然迁了过来。过去,这常常可以被作为被告的抗辩事由。但现在,根据《侵权法重述》,法院一般只把它作为考虑被告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伤害结果的一个因素。因为在美国,迁徙与买卖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权利,非常受尊重。法院认为,人们不能因为行使了这样的自由而受到惩罚。但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就比较灵活了。请看下面的案例:被告的养牛场在某郊区开了多年,十分成功,每天产奶超过100万磅。原告在养牛场旁边建了一片居民楼。结果,养牛场的苍蝇、臭味使这片住宅区的居民痛苦万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养牛场关闭或迁走。

  法院判决,原告是“自己来到妨害之中”,因此,他不能得到赔偿。但居民们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所以,养牛场必须迁移,但被告的迁移费用要由原告来承担。[5]

  六 小结

  在工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类行为的外部影响日益扩大,对他人生活的干扰不断增强,特别是大量的合法行为,其外部影响也会对他人形成强烈的干扰,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紧张程度不断增加,利益冲突加剧。而相邻关系与其他的社会关系相比,关系主体之间的紧密程度更大。这具体表现在,人类的单个个体和私人团体在从事一般的生活活动、营业活动或其他活动时,对其邻人产生的损害,大抵包括,不可量物侵害(噪音、煤烟、震动、光、电、热等),日照侵害、通风眺望阻害、挖掘侵害即排水侵害等。针对这些侵害,不同国家形成、发展了具有相似功能的不同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形成了发达的私人妨害制度,德国民法典则具体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和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日本也通过学说判例构筑了自己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对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设置特别规定,但是基于判例学说构筑了成熟的近邻妨害法理。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规定了相邻关系,但是规定的比较简单,狭窄,不能适应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的需要,因此,也可以借鉴英美的妨害制度来加以规定,以对所有人等提供对其使用、享用土地的更加周全的保护。

  NUISANCE IN ANGLO——AMERICAN LAW

  LIU Xiu-qing(Law School of Yantai University,Yantai Shandong 264005)

  Abstract:In the tort law of Anglo-American law,there developed a special system—— nuisance.Strictly speaking,nuisance is not a form of tort,but only a damage and liability.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nature of nuisance,public nuisance,private nuisance,reliefs,defenses and also,aiming to help our country perfect our tort law.

  Key Words:nuisance  public nuisance  private nuisance  trespass  injunction

  [参考文献]

  [1] 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称谓,有人使用“侵扰”,有人使用“骚扰”,有人直接采用英文名称的中文音译,即“恼神思”,本书通用“妨害”一词。

  [2]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86

  [3]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Law of Torts  (Second Edition)  George C. Christie&James E.Mee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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