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收件人的通信自由权(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其他财产损失,是指收件人因未收到邮件而影响某项民事或经济活动的实施,或者因信息中断而造成的决策或判断失误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在侵害他人通信自由时,既是被侵害的信件本身完全没有经济价值,有时也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私自截留他人信件,造成他人信息判断错误,以致使其在民事或经济活动中受到损失。对此,其侵权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私自截取收件人信件,泄露隐私,也可能构成侵害他人格权,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一点说明
本文只是针对原告邮件被私自截留,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原告能否以自己的身份起诉,从宏观方面阐述私自截留他人信件,可能给收件人造成的人格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主要内容,旨在说明邮件收件人,也完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至于本案到底应如何处理,则应另当别论。但可以肯定地的说,原告不是单纯要求被告赔偿被截留的邮票,即不是单纯对邮件本身主张所有权,而是要求被告承担因邮件被截留而造成的人格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责任。特别是原告已提出了人格损害赔偿的内容,仅就这一点来讲,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显然是不当的。原告对此应当有诉权,法院对此应当作出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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