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人格权法论文 >
刍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6)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个人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如聊天,发送电子邮件、 BBS留言)而无意间泄露出来的个人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可能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些资料不可能随着当事人自身情况的改变而相应地作出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对这些个人材料的搜集乃至利用完全有可能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

    (7)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泄露出来的个人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片面而不是系统或完整的,他人对之进行的搜集与加工整理,多数时候都要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这些资料进行重新组合,而重新组合出来的结果可能与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情况相差很远甚至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对这些资料的运用往往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三、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普及,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它所带来的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个人隐私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鉴于此,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呼吁政府通过立法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来保护人们的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当然也包括个人,对数据的搜集和利用在信息社会里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不可能因为存在非法搜集和非法使用个人隐私材料的现象就因此而因噎废食。更何况政府或其它商业组织对网上个人数据的搜集和使用在大多数的场合下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完全是在经过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搜集和使用。因此,无论是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法律及法律的实施来保持二者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过分考虑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仅仅从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盲目限制政府或其它商业组织对网上数据的搜集和利用。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三种模式:

    (一)立法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作法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在这种模式之下,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从法律上来讲,这样做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从经济上或从网络产业本身来讲,这样做无疑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实践上来讲,这种政府主导下的立法模式的可操作性也令人不能寄予厚望,这是因为各种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隐私材料所使用的方法、搜集隐私材料的用途、已经或可能给用户造成的影响都不可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意味着政府主导型立法模式从总体上来讲还不具备统一的立法基础。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互联网在目前的境况还不能说它是一个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产业,它的各个环节、各个技术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无法预料互联网及其带动起来的信息产业将来的真实状况。所以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勉为其难地进行立法,其用意可能是好的,但效果可能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差甚运。而政府如果放弃从立法或政策上对现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网上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管理,听任目前状况的无限制发展,同样有可能对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这种负面影响还会扩及整个电子商务领域。所以,在传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成功作法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本身和网上用户隐私材料搜集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救济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