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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3.技术保护的模式

    这是指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以技术为基础的商业运用系统,互联网的用户能够使用不同的程序和系统以实现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和通讯安全。

    如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 , platform personal privacy platform)。实际上是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通过该软件就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电子协议,它的工作过程如下:使用P3P软件的用户可以将他的个人隐私偏好平台设定在该软件的选项中,如可设定为在任何网站收集或贩卖个人网上信息的时候,禁止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22.

    再如加拿大提出的提高保密性的技术“身份保护器”。在系统中创建身份保护功能,使用者进入该系统时,如果选择使用该功能,系统就会发给该用户一个“面具”或 “经授权的假身份” .该用户就可凭该“面具”或“经授权的假身份”从事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活动。而且,用户会始终对输入该系统的个人身份信息保持控制,不管是谁??包括该系统,任何试图揭露用户真实身份或面目的努力都会受到“身份保护器”的抵制23.

    此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它本身的可靠性。

    (二)中国对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

    在一些国家,对隐私权有全面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之上,针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制定了相关法律。

    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没有在法律上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

    我国与隐私保护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网络隐私的相关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以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正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几近于无,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三)中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1.选择立法、技术与行业自律的综合模式

    上文已介绍,国外对网络隐私权有立法、技术与行业自律等保护的模式。从我国的产业政策考虑,应在保护产业发展与保护隐私权之间有一个平衡或并重。

    我国应采用多种保护模式,既要立法,也要从行业、技术角度保护个人网络上的隐私,这是尊重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有一点是确定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隐私法必定成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型法律领域。因此,应确立现实中可以初步完成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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